※ 引述《dowrst (小迦)》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
: 高考當初志願填寫預估缺XX縣所屬主計機關經二次分發分發到某鄉公所,何時才可以
: 調其他單位?
: 以下是我找到的相關規定:
: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 、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 、學校 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二、高普初是過實務訓練四個月起綁三年主管機關,請問一下我是綁在鄉公所三年四個
: 月還是綁在某縣主計機構下三年四個月。
: 三、依據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八條規定各級主計人員任現職未滿一
: 年者,不得請求調職,所以我一年四個月後可以調其他學校或其他公所,還是只能
: 待在鄉公所三年四個月後才能夠轉調?
有詢問過考選部部長信箱 以下是他們的答覆: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
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同法施行細
則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
校,指下列各款之機關、學校:......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是以,高考及格人員原分發至縣政府主計處或縣政府所屬機關,依前開
規定,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得轉調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如原分發至鄉(鎮、市)公所主計單位,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得轉調該鄉
(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