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可以送懲戒, 理由:
(1) "令"的性質, 上命下從, 當事人已經沒有拒絕的權利(跟商調函不一樣)
(2) 原機關同意過調, 代表新機關已經取得 下"令"的權力
(3) 服務法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
,... 應, 代表你沒有拒絕的權力了
(4) 實務如下:
(雖然下面這個範例是, 關稅總局內部調動, 但法理是一樣的),
發派令調你去基隆關, 拒不奉任狀報到, 直接被送懲戒
(5) 不過實務上, 不同機關的過調, 好像還沒人玩這麼狠? 原po可以試試?
所以才會有派令一個月後自動失效的說法, 這其實是誤解法理,...
機關不想跟你玩這麼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