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想請問大家的經驗,看看是否得以解惑,先在此謝謝大家。
根據新法規定,106年始任公務人員者只有12大類年資才可併計休假,但106年前已經核定
有案的年資繼續維持。
本機關有一位剛調任來的同仁(103任職),突然拿出臨時人員的服務證明要求我們幫他
併計,但是,他自己也說,前機關都沒幫他計(一開始是說他不知道,所以沒提供)要叫
我們追認,我們以該段休假年資從未核定為由拒絕併計,但當時人卻以他不知情,且他是
103年任職者覺得必須併計,當然我們也有打給前機關詢問,前機關也不太想管,請當事
人去問前機關,他也不願意。後來沒辦法只好請他詢問銓敘部,結果銓敘部卻以他提出來
的當下認定(?),又說我們的做法是最正統的,但他件事可當個案處理(?!),也沒
相關函釋可供參考,就是電話一通就要叫我們認,實在難以接受,畢竟這種事蠻嚴重的,
影響的不只是本機關而已,且我們主管機關也是認為不可採計,但銓敘部的言論讓人很挫
折,所以想請問版上人事同仁,可有類似案例可供解惑呢?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