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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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在看不懂落落長的推文串
: 其實這個問題很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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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標前兩家投標,奉准改採比價程序開標,
: 開標後僅一家合格,
: 這時候是比價還是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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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簡單,程序事項在開標前就決定了
: 兩家投標,雖然一家不合格
: 可是人家問你幾家投標的時候,你一定是說兩家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3 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
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所以 1家投標 或是 2家投標 都是限制性招標
接著 依據 工程會49條範例簽 略以[...,請鈞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
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
改採議價或比價。]
所以 是依據 投標家數 決定 (2家)比價 或 (1家)議價
(與是否分段不分段開標無關)
: 所以兩家廠商就是比價
: 底價於開標前定之
^^^^^^須略為修正
施行細則
第 54 條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
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PS 49條狀況下 開標前 一定是在 比價或議價前
但是也可以開標後->再去找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然後再比或議價!!!
一般機關通常都是在開標前就核定底價
所以
(2家)比價時就用開標前已核定之底價...
(1家)議價時執行第3項 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才發生 開標後 議價前要重訂底價...
工程會49條範例簽略以
[...指派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
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以利當場辦理
議價作業。]
但有某機關 機關首長先行授權主標人員 核定百萬以下級距之底價
於是
(1家)議價時 同上述
(2家)比價時 也是先開標 主標人核定底價(只是不用參考廠商報價)後再比價
->符合 細54
不過小弟不建議使用後面這種方式...
當初稽核案例講習時
是有把該機關 內部簽陳 作為範例...
要件滿多的...
1.像是 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這裡的 授權人員 要以何種型式才符合通案授權???
(亦即 公告金額以下 通案授權主標人核定底價) 要以何種行政程序完備???
尤其 當主標人非固定1人時 機關首長是否能通案授權(未知之)主標人
PS.印象中 該機關採購單位人夠多 好像直接是以分層負責表(有指定人)訂定之
2.另外 先行宣讀廠商報價後 再行核定底價 似乎也有疑慮...XD
(忘了 那份簽陳 是怎麼說明的...不過該機關組織改變後 也沒這麼辦了)
其實 看工程會49條範例簽 就能體會出 工程會傾向個案簽准 而不是通案核准
: 所以你的底價不會因為一家不合格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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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決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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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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