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報價低於原先底價,決標予該廠商。
: 2.僅餘1間廠商,應根據廠商報價重訂底價做議價。廠商未到場以書面通知廠商減價。
^^
我看得懂原po的意思,
就是限制性招標, 議價(比價)要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這個條文其實很難操作
這個條文如果要操作, 原po這個狀況, 應該要這樣
(1) 事先簽准, 不到三家也可以開
(2) 當天都沒出席, 有一家規格不符, 有一家進入底價(這個程序有錯喔, 註一)
(3) 開標前訂的底價不應該開封, 要參考進入底價的那家的價格,
請機關首長重新訂底價
(4) 機關首長如果訂的底價比那家低1塊錢, 宣布保留決標, 通知擇期議價
有夠麻煩,... 所以很多人就裝傻, 假裝看不懂法條,... 直接宣布決標,... 然後
被稽核到議價前, 未參考場商報價訂底價(我就是這樣幹的,...因為終局幾乎都一
樣,....也沒遇過, 政風會計有意見的)
註一: 為什麼會說, 黃字的程序有錯, 因為未達三家, 原底價不應該開封的(原核
定的底價廢棄),
沒開封, 你怎麼知道, 有一家進入底價? 顯然你已經打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