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您好
目前手上有一件履約中的採購案,被檢舉違反採購法第50條,
已請廠商說明,他們無法提出明確證據,目前打算終止契約,
和依採購法101-103條辦理,請問
1.如果廠商不服終止契約的決定,他們應該是依契約裡的履約爭議
規定,申請調解或仲裁等,或因機關的終止契約決定為行政處分(
辦公室裡前輩說是這個),要提訴願?
如果是申請調解,通知公文的教示記載中救濟時間是多久?
2.終止契約通知和停權的通知有需要用同一份公文嗎?
(我的認知是終止契約和停權是兩個不同的行為,不一定要
同一份文,對嗎?)
3.請問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有什麼要注意的?
第一次辦這種案子,很怕程序上會有疏漏,
希望各位前輩能多提點,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