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心得怎麼樣?
小弟覺得完全是在加重採購跟承辦人員的工作量,很多修正完全是為了迎合立委要求去修法
,完全沒必要的修法。
專家學者,難道公家機關都沒學者背景的專家嗎?
搞得找個評審委員還要自己建立委員資料庫,到時候會不會被質疑怎麼都找同樣委員?
刊登不良廠商還要先給陳述意見時間,案件履約都被爛廠商搞爛了,第一次停權3個月,讓
爛廠商繼續來標公家案子,公共工程品質已經不算太好了,還這樣搞,最後倒楣的還是採購
跟承辦人員。
判定不良廠商還要開審查會一起判定,說好聽是分擔承辦人員的負擔,但是真的如此嗎?
看來以後還是不要輕易說出有採購證照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