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爬文看到jlh121347大整理降調相關觀念覺得自己好像懂了
但最近有人跟我說他聽到的跟我認知的不一樣
想確認是不是我沒弄懂
假設甲目前為9功1專員(佔8到9的缺)
若降調至6到7科員缺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以9職等任用
又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1項、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本俸及專業加給均為9職等數額
職務加給為7職等數額
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於9職等內晉敘
問題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1項
法條的意思是可以升到9功頂還是只能到9功1(7功頂平移)呢
希望明白條文意思的人可以幫忙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