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erycat25 (史瑞克)》之銘言:
: 最近做標案,先拿去年的標案來參考,工程會在6月有修正範本,所以就用最新的
: 範本來寫標案,公文簽上去,照著各位長官的意思改完了,今天公告了,然後才發
: 現昨天,就是昨天,工程會又改範本了,天呀,只好用無法决標公告,把標案下架
: ,然後用新格式再重簽一遍,真是ooxx,工程會範本一個月改一次,他們不會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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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情形
我會照舊的公佈
然後沒有用新版的原因寫: 因為陳核完, 始有新版本,
為免採購延宕(採購法第一條,效率原則),
所以採用上一版辦理
ps: 採購法第一條揭櫫的: 效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