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緣:
機關採購200件衣服作為宣導品(5萬元),6/1廠商連同發票送至機關,
採購承辦人會同廠商清點數量無誤,6/10活動發放給民眾(沒簽收簿),
6/15主驗人寫驗收結果:「宣導品於6/10,XXX活動發放...,同意驗收」(有壓6/15日期)
現內部監察單位認為承辦人沒完成驗收程序(即使用在前,驗收在後),要求做檢討。
我的理解如下:
1.6/1承辦人與廠商有確實點過數量,不然也不會放廠商走,
其實憑證黏存單上黏貼發票就好,請購單位有確認過就算驗收完成可以結報,
應該是不需要再簽派驗收了。
2.這個案子承辦人在6/5簽准主驗人,又主驗人因與承辦人在同一辦公室,指派後有再點
過數量(6/5-6/9間,日期忘了),只是沒在6/10前把驗收紀錄做出,
反而在6/15才寫驗收結果(還押日期),被抓到毛病。
請問各位先進這個案子簡化做法是不是我想的上述1?還是一定要簽派驗收人?
另上述2,被認為違反程序(主要就是壓6/15日期),有無解套的作法?
又本案檢討策進作為,
我想到的有:(1)辦理採購法宣導、(2)本案做成案例給各單位,強調要完成驗收程序。
請問各位還有沒有可以補充?
謝謝各位先進指教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