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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算地方首長人事權與銓敘部碰撞
事 實
復審人原係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嘉縣府)行政處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處長,經嘉
縣府107年4月20日府人任字第1070067172號令調派代為該府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秘書長,並以同年月25日府人任字第1070082300號函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該府復以同年
月27日府人任字第1070067185號令,將復審人派代為該府行政處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等處長。案經銓敘部多次函請嘉縣府查復人力運用、秘書長職務1個月內3次異動之合理必
要性、復審人短期內多次職務異動,有無藉機使其達到銓敘審定較高職等或支領較高退休
給與、是否濫權等疑義,經嘉縣府多次函復後,該府以同年10月24日府人任字第
1070218712號函,註銷上開該府同年4月20日令及同年月27日令。復審人不服,於107年11
月22日提起復審,主張原處分未盡理由說明及不備法令依據,有違禁反言、信賴保護及公
平原則,難謂適法,應予撤銷。案經嘉縣府同年12月5日府人任字第1070241413號函檢附
相關資料答辯。復審人復於同年月14日、同年月26日補充理由到會。本會並通知復審人及
銓敘部、嘉縣府派員於本會保障事件審查會108年5月13日107年第20次會議陳述意見;復
審人未到會,惟於同年月日及同年月14日提出書面補充意見。
理 由
三. 卷查復審人係嘉縣府行政處處長,前經嘉縣府107年4月20日府人任字第1070067172
號
令調派代為該府秘書長,並以同年月25日府人任字第1070082300號函,檢附簡易送審動態
報送清冊予銓敘部,案經銓敘部同年5月10日部銓五字第1074496932號書函,請嘉縣府查
明職務調動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該府同年6月29日府人任字第1070128113號函復,仍認前
開職務調動已充分考量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精神,請該部尊重並予審定。嗣經銓敘部同
年8月15日部銓五字第1074628947號書函,再請嘉縣府敘明原秘書長降調之充分具體理由
,以及秘書長職務短期內異動2次,有無藉使特定人員銓敘審定較高職等,或支領較高俸
給及退休給與之虞,請嘉縣府釐清相關疑義。經該府同年9月21日府人任字第1070194442
號函復,陳述2人因階段性需求、專業業務所需以及復審人身體健康不佳等事由,派任案
無違反相關法令,且調任為機關首長固有權限,仍請合理尊重儘速銓敘審定。惟經銓敘部
同年10月19日部銓五字第1074654097號書函復嘉縣府,該府107年4月1日將原任地政處處
長林○○調陞秘書長職務,旋即於20天後,以辦理其原任地政處處長期間已持續配合內政
部期程作業之嘉義縣國土計畫為由,將林○○降調回任原處長職務,同年月21日再將原任
行政處處長邱○○(按:即復審人)調陞秘書長職務,任職1週後即以其健康情形不佳,再
降調回任原處長職務,嗣於同年月28日將該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顏○○調陞秘書長,如林○
○及邱○○等2人皆功蹟確屬卓著,何以秘書長人選一換再換?秘書長1個月內頻繁異動3
人以上,林○○及邱○○1個月內即分別調動2次以上職務,顯不合理,恐違反任用法第2
條所定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意旨,以及第4條應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就所屬人員為職
務調動之規定,且有濫權與任使不公之虞。此有上開嘉縣府107年4月20日令、同年月25日
函、同年6月29日函、同年9月21日函、以及銓敘部同年5月10日書函、同年8月15書函、同
年10月19日書函等影本附卷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