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人去年7月以前辭職 最近申請退撫基金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9-09-01 01:54:49
※ 引述《michael880 (咕米)》之銘言:
: 我是100年10月任公職,107年5月辭職,年資有滿五年,
: 最近申請退撫基金但只領到自提部分,
: 查了一下法規,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且年資滿五年,應該是連政府撥的部分都能領。
: 想問有人也是相同狀況嗎?
: 是否要去提複審?
純複習
https://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GArticle.aspx?id=ARTL000092489&p=1
99啪的財經筆記 撰文者99啪
只差一天離職,竟損失65萬!年金改革後,千萬別忽略這項「魔鬼條款」
這次年金改革後,很多人以為只有退休金受到影響,但其實不止,還有一些魔鬼藏在細節
裡,我覺得有必要提醒大家一下。
先講一下目前社會的職業退休金制度,以勞工退休金來說,假如你的薪資100元,雇主要
另外強制提撥「至少」6元以上到你個人的退休金帳戶,至於你可以選擇自行提撥0元~6
元。
而公教人員的職業退休金就是退撫基金,如果以現行12%提撥率來算,差不多就是你的薪
資100元,雇主(政府)要另外強制提撥約8元到退撫基金,但你不能選擇不繳,也要強制
提撥4元進去。(雇主:100*0.12*0.65=7.8,員工:100*0.12*0.35=4.2)
過去公務人員如果任職滿5年後,想結清年資辭職轉換跑道,除了可向政府申請發還之前
個人所繳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外,也可以一併申請政府另外撥繳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這
規定很合理,因為這本來就是雇主幫員工提撥的退休金費用。
公務人員的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
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除
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師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5項:「教職員於年滿35歲時,或
年滿45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
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但上面規定在這次修法偷偷改掉了,變成只會發還個人所繳的基金費用本息,至於政府撥
繳的基金費用本息就不予發給。
公務人員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
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師規定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2項:「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
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過去在勞退舊制時期,常常發生雇主沒為員工提撥提休金,或用惡性資遣、倒閉等方式
迴避支付員工退休金的義務,導致勞工領不到退休金,為了保障勞工退休權益,所以後來
勞退新制才改成個人專戶,勞工可以自行查詢雇主有無依法提撥,而雇主所提撥的退休金
,也不會因為轉換工作而消失。
結果沒想到這次修法政府卻大開倒車,只要底下公務員辭職了,就免除掉自己為員工提撥
退休金費用的義務,不讓員工帶走,只能領回自繳的費用,或許是擔心在職員工因為這次
年金改革提前落跑,才想出了一個懲罰員工辭職的「防脫逃條款」。
其實,我相信公教人員會適用到這條規定的一定很少數,這規定也跟這次年金改革的目的
無關,但即使如此,政府還是趁機吃員工豆腐,迴避雇主應負的退休金責任,從這小細節
也可以看出政府的心態,這也就是我為什麼一直強調「自己的退休金自己救」,因為政府
的退休金承諾是不能相信的,隨時說改就改,現在講好聽點是「確定給付制」,未來可能
改成「確定賴帳制」還比較貼切。
退休新法預計於2018年7月1日施行,所以有規畫轉換跑道(至私人企業)的公教人員要注
意,假設小明高考及格,年資12年,個人及政府撥繳的基金費用本息可能就有100萬元左
右(個人約35萬元,政府約65萬元),如果小明想辭職轉換跑道,目前還可以領到100萬
元,等到2018年修法後,就只能領個人撥繳的35萬元。(編按:一般勞工是個人專戶,轉
職時不會有這方面問題)
也就是說他可能因為只差一天辭職,就損失了65萬元(先前政府所幫忙提撥的7.8%),所
以有這方面生涯規畫的現職公務人員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忽略了這次「魔鬼的細節」。
你確認一下是不是因為最近提的所以才沒算到你這部分
承辦人員如果說是的話那大概是哪裡搞錯了就提複審吧
(如果是按照提的時間才算適用法規...那這也太扯了)
作者: oldgung (沒瞇過這麼刺激的牌)   2019-09-01 02:33:00
哈時間過好快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1 03:56:00
樓上很有 Deja Vu 吧...:D
作者: michael880 (我會一直等)   2019-09-01 07:54:0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有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離職且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之公務人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仍照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計算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9-09-01 12:23:00
除了撤職或免職應該不會不適用阿(ry大概哪裡搞錯了
作者: d78965 (囧龍)   2019-09-02 13:49:00
我就是因為這條規定所以決定不等做滿五年才離職..變成滿三年就離職,自提才領回八萬多而已之前因為有滿五年可領政府提撥的,所以想等到滿五年...
作者: LTpeacecraft (集氣是需要時間的...)   2019-09-04 21:55:00
99%也離開了,唉,溫水煮蛙沒人跳...
作者: pttfm (我不在了)   2019-09-05 14:25:00
改這部分真的很機車,變向懲罰離職人員,自提部分還沒利息歹勢~打錯!是有利息,不過應該也沒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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