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1. 請問是指考上的事務官?還是包含政務官及國營事業員工?
2. 兼職是僅限制他項公職?還是包含民營單位的所有業務?
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第24條的意思我看不出來有沒有包含政務官或選上的民意代表
若管中閔算兼職 高嘉瑜還有主持網路節目 怎麼完全沒事??
兼職的定義是什麼?有沒有內行人能出來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