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了一晚的採購法跟google
感覺還是明天會被長官打死
所以來請教版上採購前輩們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這是個小機關
每年會做點吃的來賣民眾
有辦理一個食品標案來買食材(未達公告金額)
但是今年臨時接到一個大單
加上某個食品風坡導致特定食材上漲
導致需要加買2萬元的食材
主計室那邊就有意見了
因為除了那個標案以外,有一些當初未能預見的食材
是用小額採購,加上這次的兩萬
小額採購的食材總價就超過十萬了
怕被質疑說違反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
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我想了2個方法不知道能不能解套
1.這些未能預見的食材中.很多屬於生鮮食品
不適用於採購法範疇.扣除後這些食品後
小額採購的總額就不超過10萬了
也就沒有分批採購的疑慮
2.因為這個臨時的大單屬於非可預見性質
(請不要問為啥不乾脆不接...有合法理由的)
我可以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2 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
22條第1項第3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採限制性招標.然後再依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