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erchord77 (guitarhero)》之銘言:
: 問過本機關人事人員
: 只有有盈利行為就算是兼差
: 據我所知如果是在大學兼差講課
: 有簽准是合法的
: 想問如果當街頭藝人
: 路人因為你表演的不錯
: 而賞點錢是否算違法兼差?
: 如果是違法兼差
: 那不設置打賞箱是否就沒有盈利行為而不算兼差呢?
https://i.imgur.com/iDNZp4u.jpg
可以去查一下銓敘法規解釋彙編喔,
基本上只要由服務機關認定,
與本職工作或尊嚴無妨礙,
因街頭藝人是採民眾自由樂捐,打賞方式,
並無所謂的對價關係,
所以並無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