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小弟目前在公家單位(以下簡稱A)任職,自己遇到了一些狀況,
想說這個版的版眾對於公家單位運作和法規比較了解,因此想和大家請益一下該如何解
我本身是以A單位的計畫人員任用(到職時也有簽署公務人員不得兼職的同意書),
計畫是單位和B公家單位申請的,薪資也是由B單位支應。
原本單位特休和加班補休的年度是以到職日計算
(如我本身是107年3月到職,滿1年的7天特休應於108年3月至109年3月前用畢,
單位的網路差假系統也是這樣顯示)。
因為單位考量長期業務需要,在107至108年間,
部門長官徵詢我的意見,並和單位上級長官及人事爭取下,將我轉為約用人員,
於今年生效(職位相同,工作內容一模一樣)。
到去年年底時,人事要求填寫離職單和到職單。
(其實現在回想,這時候就應該要發覺事情不對勁QQ)
然後悲劇就發生了...
我原本預留4天半特休,要留到今年2月出遊用。
結果1月2號上班的時候,發現4天半的特休被歸0(驚)!!(加班補休到是還在)
詢問人事,表示由於計畫的顧主是B單位,所以特休無法延續,應該要在去年年底前休完。
甚至就算要換加班費也要看當初計畫是否有編列...?
但我事前完全不知道這個規定,也是配合單位調動,人事也沒告知相關規定,
若人事事先告知相關規定,我還可以提前規劃假期使用的方式
(如:先把特休用完.把假期往前挪...等等)
實在覺得很冤枉...
總之,現在最希望的就是可以把4天半的特休拿回來。
後來查了一些相關事例和法規:
確實有雇主不同無法直接延續特休的情形(但明明做的就是相同的業務,誰會知道啊...)
但勞基法38提到: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想請問一下:
1.人事是否有權利義務告知相關規定?(似乎很難這樣主張)
2.是否有可能主張要協商遞延特休?(但擔心人事會說不同雇主不能這樣主張?)
3.還有其他權力救濟的方式嗎?或是有相關經驗的人也麻煩分享一下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