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友人代PO
我是在地方政府某資訊單位服務
科內近日有件資訊設備年度維護的季驗收,該勞務契約規範廠商要提供設備的弱點掃描
廠商依約提供,但外國軟體掃描結果內容為英文內容
但會計單位卻要求必須將其翻譯成中文,不然他們看不懂無法審查
請教工程會,工程會表示契約只要沒要求要提供中文,那廠商提供英文即符合契約
協調許久未果,吵到最後,會計拿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其中第十九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要求承辦人員得翻譯成中文他們才願意蓋章
但本科表示依該要點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這驗收附加文件,理應不屬於該要點所稱之支付憑證
但會計人員反而主張依據會計法第52條: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一~十五款恕刪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所以全部的附加文件都得翻譯
其實,談到這田地,心真的很累,但會計不蓋章又不行
所以想請教各位先進,有遇過類似的情形嗎?
會計人員的主張是正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