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項看不懂報到流程表單上文字的問題,請益版上網友相關規定或行政實務作法,問題
幼稚之處,尚祈海涵:
關於109地特分配結果的報到,流程表上寫
1.「關於職務問題」得逕洽各該用人機關人事單位了解云云。
請問:因為當初考試院只列出「用人機關」。用人機關人事單位所能回答的流程表中上述
所謂「職務」,是指「職務『名稱』」(例如「科員/辦事員/書記」)、「地點(如果還
有各個據點的話)」、或「職務『內容』」(招標/採購/出納..etc)?會不會只是前者
(工作內容是由長官日後實地指派)?
2.「3月29日公告分配結果」、「可持電子分配通知結果逕洽用人機關報到」、
「通知送達十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云云。
請問:因為3月29日的次一日開始十天內,跨越三月至四月。那麼比如在3月30日報到或遲
至4月8日報到(因為尚有一些小事的是否趕著處理或乾脆不處理,不確定跟報到早晚利弊
間的權衡),在本年度「薪水月份計算」(多或少了整整一個月的金額,或僅僅是這十天
內薪水額度的區別)或「考績月份計算」(多或少了一個月,以至於有或沒有考績機會)
有區別嗎?
ps.經過爬文,日子早或晚好像跟「另予考績」獎金層面有關?要在三月底報到?若依此思
路,不宜4月1日報到;然而:是3月30日或31日報到對另予考績的干係就不大?
另,報到當天到達用人機關的早晚(上午到達或下午到達)在薪資天數(或考績天數)上
有區別嗎(因為想到入營服役好像沒限定當天早晚;但服公職的報到始日,法規上是否
規定報到時間)?因為我自己的思維是,「正式上班」就是依正常上班時(早上八點至九
點)吧(只是因為想到以前入伍報到的寬鬆例子,所以有點疑惑法規上是怎麼規定的)?
ps.畢竟現在只是受實務訓時期,會不會本年度其實根本就不構成完整年度考績,所以無庸
考慮年度考績層面?
3.承2.所述的某些小事宜的是否及早處理,如果報到後上班第一個月內想請半天「事假」
,請問:a.新進受訓人員第一個月有「事假」額度可以申請嗎?b.長官有否准權(所以即
便若有額度也不是一定申請成功)嗎?
ps.經過查詢法規,規定上說「(相關的假)不得超過受訓課程20%」、「請假的時數應延
長同樣的受訓時數」云云。請問:法規的意思是能請那半天事假嗎?
至於拿不到全勤加分這很合理,但同時構成考核上扣分的事由嗎?以及,所以我的實務受
訓期日的末日會比沒請這(半天或一天)事假再多一天才屆滿囉?
4.另外請教一個跟報到較為不相干的問題。因為國考例如行政類、司法類其實有很多類科
與等級(三等、四等..諸如此類),當事人可能不只獨沽一味。這次地特行政類至某行政
機關報到開始受實務訓,然而如果幾個月後報名與應考司法類上榜而(等於是中途)離開
這次的行政機關。那麼這幾個月地特這邊受訓期是不是白費:是不是等於有影響到公務員
年資的起算日(要等「更後才正式受完訓、拿到及格證書的類科」才起算公務員年資)?
問題冗長之處,感謝網友們的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