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男收車後,到2019年7月22日,約2年時間的油耗、停車費、ETC高速公路通行費、
: 罰鍰、維修費、牌照稅與燃料費等,共23萬1322元,全由德眾公司負擔,臺中地檢署
: 時,林男雖坦承犯行,願繳回不當利益,卻又改口否認犯罪,還宣稱由廠商提供車子
: 公務機關的「慣例」,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聲明法院「無減輕其刑之餘地」
假設: 契約有規定, 廠商須提供車輛給機關使用,
如果沒有照契約執行, 反而是貪瀆(讓廠商省下買車的錢,
廠商得到利益)
而這件事, 麻煩的是, 林男不知道有沒有被檢察官捉到私用?
比如說開這台車去接小孩之類的
如果有的話, 成罪的機率很高, 不過我覺得應該不會判太重
大概就類似, 開公務車去接小孩那種程度而已
不會判到七年以上,...
ps: 除非契約沒寫到, 廠商需提供車輛給機關, 那就有機會到七年以上
ps: 一般這種近千萬 or 千萬以上的工程契約, 會把廠商提供車輛寫進契
約嗎? 如果會的話, 那他的 公務機關"慣例"的辯解, 也許說的通
罪就會很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