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引述《futureq (無名再見)》之銘言:
: : 桃園校園集體採購弊案 4國小校長圖利廠商1300萬
: (奇怪, 我怎麼找不到判決書?), 先用新聞(常常不精確)寫的,
: 整理一下事實
: 一, 兩位校長, 讓廠商到校內討論工程, 測量
判決書出來了,
新聞果然少講了一段: 在讓廠商到校內討論工程前,
廠商先來游說, 可以幫忙爭取預算(broker),
然後這段時間, 校長讓廠商先去丈量現場
然後整個法律的爭點都是在: 綁規格, 借牌圍標,.....
地檢署的起訴書跟法院的判決書, 其實都沒有指責: 在規劃階段讓廠商去丈量
現場是違法的, 重點是規劃後的東西有綁規格, 浮編預算 跟為了三家, 借牌圍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