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11432
: 交警石明謹兼任球評賺二百八十三萬元 降級改敘罰款廿萬元
: 110-07-21
: 〔記者吳政峰/臺北報導〕臺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不只是網紅,也曾在電視擔任球評,去年被人檢舉兼職。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他上電視一百九十次,獲取二百八十三萬元報酬,確實違法兼職,廿一日判他降一級改敘,並罰款廿萬元。
: 石明謹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擔任交大警員,一○二年二月廿五日起配賦萬華分隊迄今,但一百年至一○七年間,在未經服務機關核准情況下,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一百九十次,受領車馬費二百八十三萬三千八百五十元。
: 懲戒法院另發現,石明謹一○八年一月十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任期自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一一二年十月五日止),每次出席單場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約一千一百元,迄今年五月十八日止,已出席五次,共領取五千四百元
: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石明謹的兩項業外收入屬於兼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雖非執行職務行為,但懲戒法院仍認為已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 石明謹不否認擔任球評並受領報酬,及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且受領出席費及車馬費,懲戒法院審酌事證明確、報酬多達二百八十餘萬元、石明謹坦認其事,評議後判他降一級改敘,並罰款廿萬元,可上訴。
: 此外,石明謹擔任足球協會「一○五年全國少年盃」及「一○五年全國學童盃」的執法裁判計五次,受領裁判費六千三百元,因未被移送懲戒,故懲戒法院無從審理。
: 本案承審庭為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由審判長張清埤、陪席法官邵燕玲、受命法官呂丹玉組成。
台北市警察局送出去的書面報告很有問題啊,裡面寫「未經服務機關核准情況」?
石員上電視台當球評又不是一兩個月的事了,已經十幾年了阿,未經服務機關核准
這種屁話也敢寫進報告,我看是以前核准過現在翻臉不認人了。
https://tinyurl.com/w8tj4cez
2010還有新聞採訪,當時的大安分局長還力挺說沒有違法,警政署督察室主任也說
沒有違規,過了11年大安分局就突然發現違法了趕快送懲戒法院?
法官見解獨特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最好笑的是機關首長,明擺著在石員退休前
要搞人。
https://www.facebook.com/tpcmax/posts/10159256127778260
有人說要我寫個聲明稿,這樣比較不用應付那些一直打電話來的記者,我想我還是簡單寫
一下好了。
1.這個案子懲戒法院只看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書面報告,沒有開庭,沒有當面聽取我的
說明,也沒有傳喚任何相關的證人,直接做出判決,我的律師團會依法提出上訴。
2.8年轉播190次,平均一年大概23次多一點,一個月還不到兩次,扣掉世界盃或奧運期間
較為密集的轉播,一年其實就十幾二十次,我並沒有領固定薪資,是一場比賽一場比賽領
車馬費,雖然我應該小有知名度,但是因為這樣而認定是「經常性」、「持續性」的職務
,跟兼賣保險兼跑外送兼賣安麗的很多公務員相比,應該還不算什麼。
3.在中華足協擔任無給職的紀律委員,而且還不是足協的常設組織,兩年半總共開會五次
,領了5400元,這樣也算違法兼職,我應該也算是史無前例的可憐血汗兼職了。
4.對於懲戒法院說我「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
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這點我是不認同的,我對自己有足夠的自信,不管是對於我
處理案件的當事人,或是整個政府的信譽,我相信「石明謹」三個字拿出來,都不會污辱
到公務員,也不會損害政府信譽,我甚至自認過去二十年我所做的事情,對於公務員形象
是正面提升,所以被懲戒,我也不會對過去所做的事感到後悔。
5.有人問這樣會不會影響你接下來的心情,影響你評球、演講、寫文章、辦雜誌,請大家
放心,不會的,先不說判決確定之前,都是無罪的,說真的就算判決確定,這也不是什麼
罪啦!我會繼續做我該做的事,在台灣能搞體育的,不會這麼容易被干擾。
6.將近十年好像拿了兩百多萬,其實都花光了,我花在足球上面的錢,比我得到的要多很
多,我不是在邀功,而是對我自己的評價,至少我覺得我沒有愧對台灣的足壇朋友,拿得
並不心虛。
大概就這樣,差不多要募款籌訴訟費了,我看義賣簽名照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