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因照顧爸爸請了伺親假一年,請到110年12月31號,但爸爸在今年8/4過世了,但實
在太難過了,都沒注意,剛剛看了法條才發現好像要在原因消失後20天申請復職,今天已
8/28號、我這樣已超過時間了、不知道會不會影響我公務員資格,有點擔心!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
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復職;逾
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
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