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在地政待過幾年,
後來轉換跑道,最近在鄉下公所發發農證,
今天突然對農發條例38-1核發農證後,稅捐單位賦稅優惠怎麼准駁有點好奇,
所以打電話去聊了一下,結果稅捐是說我們都看你們發的農證就准了,
但是我的認知是上不是還有都計文件也要審認嗎?(有無完成細部計畫那些)
講了一下38-1的概念後,對方突然有點挫到說要內部討論一下,
結果沒多久又換一個承辦人打來希望我們能撤銷已經發出去的證明,
合法做成的行政處分怎麼會是撤銷呢?說實在的有點疑惑,
不過不審都計文件有點跳脫我對條文的認知,不知道稅務人員有甚麼看法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