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
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
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
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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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有關採購法的保密規定是用上是否有因金額大小不同而異?
換言之 如果是公告金額以下 甚至是小額採購
是否仍有保密的義務?
另外 如果不是洩漏招標文件 而是在招標採購成案之前
承辦人直接讓對方說之後機關有某個案子就是讓你來做
這樣算不算洩密? 算不算是違反同法第一條的公平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