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已計劃懷孕生小孩,預計產假結束直接上班無後援,雙貸族有經濟壓力。
對於目前工作十分滿意,惟上班時間是輪班形式,不一定可以配合多數托嬰中心。
夫妻雙方皆無意調職至其他單位,因為都十分喜歡現職工作,
且外單位無危險加給,收入相對低。
希望能在工作與育兒之間取得平衡,於是想要參考性平法申請調整工作時間,內容如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已向人事室提出詢問,但仍未有明確回覆,希望有相關經驗的先進可以分享。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