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插手管民事糾紛 婦人激動罵「三字經」二審判無罪
林姓婦人因租屋糾紛與房東爭執,遭警方架離,氣憤之下,脫口飆罵三字經,結果被桃園
地院簡易庭依妨害公務判拘役50日,但她不服,上訴主張警方干預民事糾紛、執法不公,
經桃園地院合議庭調查後,二審才獲判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婦人去年4月在中壢租屋,雖然合約簽好、付清押金,但因為換門鎖一事
與房東吵得不可開交,引起警方上門關切。她雖強調事件屬民事糾紛,自己有合法租約,
但警方不斷勸她離開,甚至要用保護管束名義對她上銬,最後因脫口「幹X娘」穢語被認
定妨害公務。
案發後,林婦堅決否認犯罪,堅稱事件是契約糾紛,警察不應該介入,但警察不但不看她
的契約,還插手管事,甚至叫房東拿出所有權狀趕人,「警察怎麼可以這樣對待我」。她
表示,當時是對天口出穢語,抱怨自己遭受太多不公平對待。
桃園地院簡易庭調閱警方密錄器確定林婦有罵三字經就認定她妨害公務,但二審合議庭調
查租賃合約有效,警方當下確實無權趕人。
合議庭認為,警方雖知案件屬民事糾紛,也曉得自己沒有權利決定林婦租賃關係不存在,
沒有權利驅趕林婦,卻在此情形下,輕率要求林婦離開租屋處,難稱依法執行職務,縱使
林婦口出穢語有所不當,也不能就此認定她涉犯妨害公務的侮辱公務員罪。
另外,警方雖稱林婦當下情緒激動,有自殘或傷人可能,所以對她實施保護管束,而林婦
在實施管束過程罵髒話,確屬妨害公務。合議庭則認為「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
從事件前因後果觀察,髒話應是情緒累積,並非針對警方實施保護管束,因此最後改判無
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524441
心得:
二審合議庭調查租賃合約有效,不能把合法承租的房客趕走
警方當下確實無權趕人。
至於三字經在具體個案是否妨害公務
就看法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