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家人詢問
家人是依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的二等約僱人員
聘期是一年一聘 到今年年底
因為有想找新工作所以明年的僱用契約還沒簽約
昨天他剛得到另一個地方的計畫助理的錄取通知
今天跟他的主管提離職
原本想說考慮交接 就提明年一月底前離職
但他主管很堅持要明年二月中才放人
講了一個上午還很堅持
我聽到就有點不太高興
因為依據他的僱用契約
有關離職的條文大概是下面幾條:
1.僱用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2.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經甲方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方得終止契約。
3.僱用期間屆滿後,除雙方同意簽訂契約續僱外,乙方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不管怎樣都沒辦法逼人留下來一個多月吧
更何況新的工作薪水還比較高
有點想慫恿我家人就乾脆直接丟離職報告書
聘期滿就直接不去
這樣會怎樣嗎?
話說約僱人員似乎不適用勞基法
離職的相關規定除了該辦法和僱用契約之外
還有有什麼規定可以參照的嗎?
他不仁 你不義 按契約沒簽續約 其實是作到12/31哦
因為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 事病假不扣薪 就算明年二月中離職 一月年假含事病假+特休可能也足以度到二月中了供參酌
作者:
aikopake (money)
2022-12-28 15:02:00配合到2月中,不過從1月底開始請事病假,看是否可行。
請假也要主管同意才可以 看原po的描述 我不覺得他的主管會讓他請假領薪再來辦離職
有契約就依契約執行,不懂這有什麼問題??依原文的第3點,只要不簽續約,根本沒辦法強迫不是
作者:
Nchun (NNN)
2022-12-28 16:31:00那就直接不簽約直接明年走人如何?也不用交接了XD
作者:
yangees (丟臉)
2022-12-28 17:44:00有些約聘契約好像會規定機關得視需求延長契約,而且不用經過勞方同意,但只是解約要提前多久前告知勞方
作者:
busgoer (巴士狗兒)
2022-12-28 18:04:00要延長應該也是要白紙黑字發文告知乙方?
請拿合約出來看,如果沒有機關得識需求延長契約這句話,明天上班就可以把離職手續跑一跑了,不用跟他客氣離職也不用丟什麼報告,依契約走離職手續就好,真的沒要繼續做或回鍋的話,根本不用理機關怎麼魯
“機關得視需求延長契約,而且不用經過勞方同意”,雖然在下不是法律系,但這種明顯不平等有問題的文字,真不知道怎麼會出現在公家機關的契約裡,真的有效力的話,那簽約的人不就一輩子要當奴隸了........
樓上約聘僱就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他們一直在爭取 無解他們還是屬於傳統權利關係的地位
那頂多也就是比照公務員提前一個月提離職應該公家機關還沒變柬埔寨吧
24樓,就算不適用勞基法也無法載明這種這種明顯不平等的奴隸契約,這只是沒去打訴訟而已,狠一點拼下去搞不好全台約聘雇都可以因此解脫了公務員以前離職還沒明定機關回應時限,有些機關一直扣著不同意不給人離職也不是沒發生,後來才改成當事人提離職後機關須於一定時限內處理;現在看到如果真有這種鬼契約,公務員自己都不把約聘雇當人看,被民眾或其他人欺壓,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