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如果人事算錯年資,導致原先111年就應該要給的休假沒給,是否還能要求補償呢?還是只
能自己吞了......?
本人106/1/1到職、服役年資11個月、曾任約聘僱人員1年2個月
原先以為是實務訓4個月沒算進去的原因,所以去年還是14天,而且要等今年5/1(正式任職
日)才會修正成21天。
但今天跟朋友(跟我同年考上)在聊天時,他說他去年已經21天,我才覺得奇怪去算了一下
,才發現自己假被少給@[email protected]
這種狀況是不是能和人事求償啊?還是可以要求機關折算成加班費補償去年少給的假?
雖然我覺得希望渺茫就是了,畢竟大家常說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但還是想詢問看看
各位前輩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