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消防員閃避救火還提國賠 消防局:勤務與體能已略有優待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女消防員因閃避進行搜救、打火任務被調內勤。(示意圖/資料畫面)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76090
台南市消防局一名李姓消防女隊員因怕火不敢進火場、搜救,因此被調到秘書室擔任內勤
,因少了危險加給,每天還要花一小時到通勤上班,她認為台南市府及消防局違法調職,
提國賠求償共146萬元,台南地方法院就調職部分判李女敗訴。
台南消防局表示,外勤消防隊救災救護工作繁重,因此外勤隊員以男性居多,台南外勤消
防員的男女比例是10比1,在救災救護任務要求上,不論男女都要做到相同標準。
就體能方面,女隊員因先天身體條件等限制,所以消防局對女隊員會有一些優待,舉例來
說,消防署規定體能訓練依年齡分為甲、乙、丙、丁組,40歲到50歲男性隊員被劃分至丙
組,女性隊員的體能則被要求跟丙組相同,因外勤工作需要體力負荷,女隊員也必需要達
到基本的體能要求。
據了解,女消防隊員在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時,一樣需要全副裝備進火場救災,但如果火場
狀況比較複雜,通常男隊員會主動承擔較危險的工作,因此女隊員的勤務壓力和風險會比
男性隊員略低。
消防局指出,李女擔任外勤消防隊員時,因閃避在火場進行搜救、打火任務,未能盡到救
災任務要求,還心生不滿提告,她的訴求不合理,消防局當然不可能接受。
心得
民事庭的法官說
似無秘書室「隊員」職位,而消防局將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隊員」,雖有疑義,但是否
違法?李女應依情形分別向被告消防局提起申訴、或向台南市政府提起訴願,或向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至於可否救濟成功?則應依
上開法律之規定。而本案屬民事訴訟,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既然李女未能提出上開調職
已被上開各該主管機關認定是違法的,法院即應尊重調職命令。
看來是索賠無望了
不過之前有消防隊員因為留長頭髮就被針對
反觀這個案子
看起來是真的有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