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被詬病的是考績比例,這個根本問題還寫在新法條裡面!
就表示他們立法的時候已經假設只有幾%的人是會認真工作(???)
還沒畫靶就已經射好箭了!
反正就是用一個不平衡的制度讓下面的人去狗咬狗,
互相爭奪為了取悅政務官而方便控制!
要比例公平也很簡單,把考績比例不要用各機關比例,用各職等或是主管非主管均套用比例
!
不然永遠都是上面長官傑出,然後下面的來分乙!
考績法的核心原本就不是公平,而是御下,是控制!
誰還敢硬咬牙加班做事,就是拖累公務人員改革的害群之馬!
上班做事,時間到就下班,身體健康,共勉之
※ 引述《yieshan》之銘言
: 公務人員考績草案
: 把公務人員的永業化保障 修掉了......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7條和第27條修正草案
: 把原先甲乙丙丁等修為拆成
: 傑出、優良、良好、待改善、汰除
: 不僅僅年金改革......連永業化保障也修掉....
: 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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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年終考績 結果依下列規定:
: 一、 傑出 :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
: 均給與一 又二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仍敘原俸級,
: 並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二、優良: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
: 均給與一又四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仍敘原俸級,並
: 給與一又四分之三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三、 良好 :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
: 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仍敘原俸級,並給與一又二
: 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 四、 待改善 :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五年內第二次考列待改善,留原俸級且二年內不
: 得陞任,並輔導改善。連續二年考列待改善,或最近五年考績三年考列待改善者,除受考
: 人自行辭職外,應予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 五、汰除: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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