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宜蘭縣長案抓了一票(只討論公務員的部分)

作者: id0806449 (隼貝爾)   2024-10-29 23:55:04
※ 引述《gokratio (X)》之銘言:
: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一些涉貪的弊案, 我都有在注意, 有沒有一般公務員被起訴的
: : (1) 大部分的狀況其實很少: ex: 這十幾年來鄉長,局處長被帶走一堆
: : 但很少有課(科)員, 課(科)長被帶賽, 一起被帶走的
: : (2) 但宜蘭縣長這個案子, 發現不少公務員一起被起訴
: : a. 前農務科長
: : b. 建管科長
: : c. 都計科長
: : d. 前羅東建設課長
: : e. 前羅東經建課員
: 因為之前工作經歷在公所類似職務,實在太好奇了
: 特地去找起訴書研究一下 d e兩人到底做什麼事
: 先說重點: de兩人與林姿妙沒有直接關聯
: 不負責大意:
: 某地主(同為本案被告,疑似縣長樁腳)有塊農地違法堆置土石被列管
: 等到要出售時想用農用證明書來規避土地增值稅(112萬)
: 所以e的權責就是要到現場勘查,但是現地是用柏油填好填滿
: 回到公所之後e就跟d說了「這個案件上面有在關心」
: d就叫e做農業使用勘查表,並核發了農用證明
: 不幸的是
: 因為該地被列管,所以稅務局在審查時發現有列管跟農用證明相衝突
: 造成後續一連串關說及違法的事證....
既然有相關人員開聊,剛好這案也是最想了解的案件,
在檢察官起訴書時候有稍微看一下內容,
攏長到令人睡著,
但夢到的跟上面推測的內容版本稍有不同。
可能有些人不知道農地農用取得農用證明後,
可以向稅捐申請免土增稅、遺產稅、贈與稅等優惠,
稅捐機關可以決定是否給予免稅(實務上都會免)。
繳稅當然也能土地移轉。
首先前面跟上述所說的確實曾遭違規列管開罰,
處分書除了罰錢還會限期在某段日期之前完成改善,
這就是所謂的違規列管,
改善好就報縣府認定是否解除列管,
超過期限沒改善就算之後改善也沒辦法申請免稅。
這部分可以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38條
裡面都有類似文字,因為推測是買賣案件,
所以簡要節錄文字如下: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
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
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
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
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是受贈土地還有限制在5年內有違規的案件等語。
為了認定是否農用就有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
核發證明辦法。
夢到出入的地方在於,聽到的是申請農用證明時候現場
土表土質其實都已經有整理過,
果樹也不是那種營養不良細枝條芭樂,這部分可以參考
新聞照片所節錄的圖,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660/d6660854.jpg
只可惜的是新聞照片很不清楚。
先在此前提假設改善完善下,
那如果沒有農用證明辦法的第5條不得認定農用的情形,
也確實農用就會依照農用證明辦法第11條核發證明。
如果是有用過加強農地管理系統打案件的人,
一定會知道在核發階段有個備註二要勾選是否曾遭列管,
並且有括號依照縣府註記,
但問題出現了,以下可以問看看各位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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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會辦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業務承辦時候,
審查表審查項目是否曾遭列管有在項目中麼?
2.會辦的時候非都市或都市計畫業務承辦,
是否會註明或提醒曾遭列管還沒解除?
3.縣市政府的違規處分(開罰在地政或建設都計單位),
每個案件是否縣府農業單位都有打入加強農地管理系統?
(有打才會跳出警示提醒)
4.其他課室等單位收到處分書等公文,
是否有會辦給公所農業單位留存造冊列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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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員來來去去之下,交接確實及資料傳承非常重要,
但先回到本案,在縣府沒有登打系統註記下,
系統並沒有跳出相關警示,於是承辦E就核發了。
於是就有人快樂的跑去稅捐申請免稅,
這時候稅捐突然就發現這土地曾遭列管,
怎麼會在農用證明上勾選的是沒遭列管呢?
回頭問公所是不是誤繕了。
公所就趕緊去問跟查詢,發現處分書開罰過,
且民眾沒有報縣府解除列管,
於是就變成改農用證明勾曾遭列管,那稅捐單位就要課稅
,民眾就不樂意了,開始找縣府處理解除列管的事情了。
(這邊可能說的有點誤會有更正,
補充後續縣府認定當初就解除列管...)
目前進度條只有到一半,但夢有點太長,就暫且講到這
再來問個有趣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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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證明的註記是依照農發條例第37、38、40條,
還有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不得享有免稅優惠的曾遭列管農地,其性質上
5.
只有曾享有不課徵土增稅或5年內的免徵繼承或贈與稅
的土地,經抽查違規列管者才不能免稅?
6.那超過上面期限或只要民眾檢舉、變異點查報等其他
違規列管案呢?
7.這樣農證是否核發?駁回要依照農證辦法哪條呢?
核發但勾曾經列管?還是看施行細則第15條只有農證
造冊案件經抽查才勾曾遭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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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最通用各機關可能遇到的,
橫向聯繫跟跨課室業務熟悉,
真的是許多機關或單位間所缺乏的,
像這種需要多單位聯合審查的,
結果出事往往都在不知不覺之間。
我相信這案件裡民眾一定有找許多人關心,
以至於到解除列管這邊開始出了大問題,
這些就留待後續或大家找起訴書研究了。
再補充起訴書的幾個時間點整理:
105年03月21日縣府處分書開罰
105年05月15日限期改善期限截止
106年02月14日現場仍未改善解除列管
107年09月25日申請農用證明
107年10月03日現場勘查
107年10月11日核發農用證明
107年10月16日稅捐機關免稅
108年07月29日稅捐人員發現填堆土石問公所
108年08月12日上面長官"關心"
108年09月03日~06日開始處理解除列管
108年09月09日送件申請解除列管
108年09月19日上簽同意解除列管
從處理解除列管開始才是整件事情的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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