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 實在講,設計我國公務體系的大德當然早就預見這種問題,因此訂有相關保護
: 公務員的規範條文。相較於私人公司,公務員多了一堆積極或消極對抗長官直接
: 間接無理要求的規定。當然這種保障公務員的條文,會降低工作「效率」以為代
我是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書記洪瑞壕,你是說像這種法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
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
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我使用過一次違反刑事法律這段啦,後果就是被各種花式玩弄,公務員應該都能理解吧。
反過來說,沒有違反刑事法律,就算可預見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承辦人還是要乖乖聽話,
決策的長官高瞻遠矚,哪是我等目光短淺的下屬可以挑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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