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本來推文完後在忙,回來後驚訝不已,這篇文章主要寫給hicangetsu看:)
希望,法治國家的國民,能夠補足自己的法學常識。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首先,你中間一直變來變去,一下310,一下311,我就兩條都討論,讓你理解你的問題。
對於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的要件包括「散布於眾」以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而同條第三項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為了表明沒有偏頗的立場,我特別說明,這裡並非規定一定要有確切證據證明其為真實,
而是只要依照你能提出的證據,你有足夠的證據或事實支持或讓人相信你說出的內容為真
實,就屬於不罰的範圍。
詳情可參照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
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但是,依照此次事件,阿昌這邊提出了什麼證據,有相當理由確信「確實是資安問題造成
他帳號被盜」?
這種東西必須是能夠作為書面資料的,而不是證人的三言兩語,更不是一些自我的臆測猜
測,再加上目前已經公開的內容,光是他自身長期代儲這件事情,就很難撇除「因為代儲
被盜」的可能性,單方面片面提出因為遊戲公司資安問題而被盜就很難讓人信服了,更何
況他散布的內容是整個公會帳號被盜,跟他個人的帳號又是不同層級的問題。
進一步地,我不知道你很得意的請別人看完法條,自己為什麼卻不看清楚?
刑法311條第一句話就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在實況中直接批判,或是直接在臉書及其社
團中直接攻擊遊戲公司這樣的行為很明顯就不是善意發表言論,後續的條文寫什麼說真的
已非所問。
我假設你打算計較這樣的行為,算不算善意發表言論。那麼依照「真正惡意原則」,發表
言論時無毀損他人名譽的惡念,即使事後發現與真相有差距,都符合「善意」。在此定義
上,請參照99台上字第5033號判決「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
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
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又回到前面說的,當事人有盡查證義務了嗎?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回到我前面推文所說
,身為公眾人物本來就該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而不是為了帶動民意或者輿論而提出一些未
經證實的內容,這當然會成為你日後的瑕疵,也會是人家攻擊的重點。
最後,就你所提的「可受公評之事」,並非可受公評就不罰,原文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所謂「適當評論」,台北地檢署意見表示:「任何人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言論,
就是憲法保障的『意見陳述自由』,也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謂的『適當評論』」。如果你認
為他的內容是適當評論,我也不與你爭論,反正最終如果有告就是法院去認定,也不是你
我說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