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查 不為處罰、為免覆轍
【聯合報╱王士嘉/前空難調查員、虎尾科技大學飛機工程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台
北市)】
2014.07.31 02:09 am
鐵路和航空接連發生事故,在流行「痛批」的風潮中,輿論對相關人員有些責難;在究責的
文化裡,發現誰的錯,將之處分或處罰,調查工作似乎就完成了,而其他人是否得到借鏡,
好像得不到大家的關注。
以台鐵自強號在台中龍井站撞死道班工案例,照理說鐵路從業人員乃是經過審慎的挑選及嚴
格的訓練、定期的複訓及考核,為什麼還是發生不該有的錯誤?七年前崇德就有類似案例,
主因亦為相關人員未確切遵循規章,且又未做防護措施導致。
因循的事故調查流程,是判斷錯誤是否和工作人員有關,找出犯錯的工作人員,加強訓練或
給予處分。
以處分及追究責任為出發點之事件調查,往往無法得到真相,對避免類似事件之再發生並無
助益。莫非定律闡明,如果容許錯誤發生的可能,錯誤終究就一定會發生。
參考航空事故調查流程,吾人建議鐵路事故調查的流程,可調整成現場調查、資料蒐集、原
因分析、調查結果與改善建議等階段。尤以調查報告出來的安全改善建議最為珍貴。為建立
「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之機制」,筆者建議:
一、事故調查旨在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藉由事故調查,得
到安全改善建議,消弭爾後之同性質事故,調查單位如以處罰或追究責任為出發點,則利害
關係人可能會因有所保留,致調查未竟全功。
筆者建議只要不是蓄意的違規,調查機關就不應追究當事人;當然後續檢警司法的功能應予
尊重。
二、調查機關不應球員兼裁判。台鐵的行車保安委員會,乃台鐵行車事故責任鑑定之司法單
位,然組織成員大部分為局內人員兼任,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建議該委員會應獨立於
台鐵外運作。
三、事故調查報告應予公開。參酌美日韓與其他國家之制度,其事故調查報告均能公告周知
,使軌道事業單位與大眾能夠汲取案例經驗,使得大眾運輸交通得以改善。
事故調查目的,應僅在於找出真正原因以避免事故的再發生,「誰的錯」與「確定懲罰責任
之有無及多少」,不應是大眾的關心重點。
筆者呼籲建立「改善安全之機制」,亦即從事故調查流程中瞭解事件發生經過,找出人的行
為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找出環境中可能影響事故發生的因素,對於事件中發生的不安全
行為或決定提出如何避免或降低的改善建議,才是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之機制。
【2014/07/31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