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鑒於許多板友
對於透過鐵路特考及格而任用之台鐵員工(交通資位制人員)資格有些疑義及誤解
於是想說就我所了解的部分跟大家討論
一、考試及任用法規
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十三條 (人員任用之法律依據 )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2.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三十二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
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三十三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其中台鐵員工即屬第三十三條所稱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仍為公務人員,但並非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任用,而是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
3.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1 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第 3 條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二類:
一、業務類: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高級業務員及高級技術員考試,按學歷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舉行。
本考試高員一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員二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
二級考試,高員三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員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
,佐級考試相當初等考試。
依據上述考試規則,鐵路特考(全名為: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為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辦之公務人員考試,且其各等級考試可與高普初考相對應
二、考試院考選部之見解
「您好:
來信轉本部特種考試司答覆如下:
所詢「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名稱一案,查交通事業人員,係指隸屬交通部各
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其任用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行之,採資位職務分立制;公務人
員任用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行之,採簡薦委制。為區隔二類人員任用制度差異,爰特種考
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名稱並無「公務人員」文字,惟經該考試及格人員,亦為公務人員。
謝謝您的來信。」
參酌第151608號意見
(在意見編號欄位輸入:151608)
![]()
三、考試院銓敘部之見解
參酌表(一)全國公務人員概況
資位人員項目即包含台鐵員工
銓敘業務統計之表格也有相關資料
![]()
四、台鐵員工退休及撫卹比照公務人員
台鐵自88年1月1日加入退休撫卹基金
參酌下列手冊之第一頁
![]()
五、結論
依據相關考試與任用法規及各機關之實務運作
台鐵員工仍屬公務人員
只是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人事任用制度為簡薦委制(官職等並立制)
而台鐵員工的人事任用制度為交通資位制(資位職務分立制)
因此導致台鐵員工與簡薦委制人員之權利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