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強號撞死工人 司機員未鳴笛遭起訴
2016年04月26日17:41
新北市趙姓工人2013年9月間在樹林區山佳火車站施作月台新建工程時,遭一輛南下的自
強號列車撞死,張姓司機員原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獲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後,趙男
家屬聲請再議,全案發回重查。檢方查出,張男當時並未依規定在駛近月台工程處時鳴笛
示警,今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他。
起訴指出,趙姓工人(62歲)2013年9月12日在樹林區山佳火車站,施作月台新建工程,
當天下午4點多,趙男留在工地打掃。直到下午約5點,趙男跳下月台打算穿越鐵軌,到對
面上廁所時,卻遭南下的自強號列車撞擊死亡。
張姓司機員(50歲)原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送辦,不過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罪證不足
,處分不起訴。案經趙男家屬再議後,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還有疑點未明,發回新北地檢
署重查。
檢方調查後發現,月台新建工程地點在42K+897至43K+136處,台鐵有依照規定,在距離工
程北端677公尺的42K+220處,以及距離工程南端584公尺的43K+720處,設立臨時鳴放汽笛
標誌。而依照規定,列車在通過指定鳴放汽笛處所時,須鳴放長緩汽笛一聲,每聲鳴放約
3秒;若碰上緊急事故或警告危險時,必須鳴放短急汽笛數聲。
但案發當時,現場施工人員與領班共4人均證稱,沒有聽到自強號鳴放汽笛的聲音。而台
鐵查事故同型車輛的規範,在汽笛前方40公尺處,高音調汽笛應有110分貝、低音調應有
90分貝,因此在事故發生點,如果有鳴放汽笛的話,周圍的人應該都可以聽見。
加上張姓司機員對於案發時有無鳴放汽笛等問題,測謊呈不實反應,檢方認為,列車當時
若依規定有鳴放汽笛,趙男應可發覺有列車接近而逃跑,但張姓司機員沒鳴放汽笛而撞死
趙男,有所過失,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他。(游仁汶/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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