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重點如下:
(一)重新定義搭乘自強號70公里之認定
http://i.imgur.com/J3Ktmur.jpg
舉例:某人自台南搭到台北,台南=桃園一路搭莒光,桃園=台北因行程安排改轉乘自強,
總搭乘里程超出70公里的部分就可以用自強號費率扣款。
簡言之,只要符合兩個條件就是用自強號票價扣款,不管實際上搭自強號是搭多遠。
1.總搭乘里程超過70公里
2.搭乘自強號到達迄站
(二)晚點賠償規定修正
http://i.imgur.com/vAYiExF.jpg
舉例:某人自台中搭到台南,表定行車時間是120分鐘,但因途中機車故障,實際上花了1
80分鐘才抵達,就可以用0元解卡出站。
簡言之,只要符合兩個條件,當次乘車出站就可以辦理0元解卡。
1.晚點原因歸屬臺鐵局責任
2.實際運轉時分較原定運轉時分延誤45分以上
註:本文僅討論新規定大致上的重點,其他設備、規定不足之處就不再多加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