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最近台鐵公告了新的里程累積規則:
"本局於105年9月1日起實施會員服務規約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單程乘車距離變更為100公
里」(原單程乘車距離為80公里以上,每累計消費30元換算為1點;變更為單程乘車距離
100公里以上)。 本局會員凡購買乘車日期為105年9月20日起(含當日)之乘車票,單程乘
車距離須為100公里以上,方可每累計消費30元換算為1點。"
他是寫9/1開始實施要100公里以上才能累積,但又說9/20起100公里以上才能累積...
所以在9/20前買的是80公里以上還是要100公里以上才會列入累積呢...?
還有想再請教一下
如果在現場買區間車票有達到累積里程的公里數也可以納入累積?
(因為平時都做對號車累積不清楚區間車是否也可...)
麻煩大大回答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