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10210268-1.aspx
立院三讀 故意或過失造成鐵路事故不賠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若鐵路事故
發生是出於被害人故意或過失行為,將不予給付撫恤金及醫療補償費。
三讀修正通過的鐵路法部分條文明定,為遏止行人、汽車駕駛人擅闖平交道或橫跨鐵軌,
比照大眾捷運法規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罰鍰從現行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提高為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同時,修法也明定鐵路事故發生若是出於被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給付撫恤金及
醫療補償費。
另外,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增進身障人士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能力,有立委提案以「
協助犬」作為導盲犬、導聽犬、肢障輔助犬之統稱,並在條文中明訂,各類協助犬不受「
動物不得出入」之限制。
交通部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已明訂,導盲犬等各類協助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
及大眾運輸工具,因此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範,在三讀條文中增訂,「除依法
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者,可處
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可符合委員修法意旨外,也可擴大適用範圍。1051021
(中央社 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