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su354 (總統府秘書室)
2017-05-19 21:52:46在此,本人bsu354先向abcub大說聲對不起。因為本人的不是言論而造成abcub大的不便,本
人對此深感抱歉,未來也不會再做出類似這種錯誤的行為。
以下幾點是此事件上本人所犯的錯誤行為及改善方式:
1.本人未來發言前為先三思,未來不會再有這種錯誤示範。
2.此次事件是本人的錯,不應該用也不會再用侮辱性字眼傷害abcub大或其他人。
3.發言也必須站在對方立場想想,而不是直接對人發表不實言論。
4.未來也一定會先了解全面性事實後才下評斷。
5.做出錯誤行為後,也深深反省過本人製造的麻煩與不變。
最後,再次向此次風波的受害者abcub道歉,本人運用錯誤手段傷害了你,真的非常對不起
。
也希望abcub大能夠原諒本人的無知及錯誤行為。
非常的抱歉及abcub感謝能糾正本人行為。
http://i.imgur.com/hhUyveB.jpg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7-05-19 21:55:00這樣就道歉唷?
作者:
j102030111 (↙煞氣a胖é”↗)
2017-05-19 22:16:00沒朋友算公然污辱嗎?
如果這樣就公然侮辱成罪,我也真醉了! 原po大大,我說說而已,千萬別告我啊~我刑訴學得不好。
作者:
zxcc79 2017-05-19 22:18:00路過告不成+1
作者:
zxcc79 2017-05-19 22:19:00整串下來愛講不講、不敢去爆料 推文一兩句話就在當吉木昆我還真沒聽說過有人敢拿政見去趕旅客 廠廠證件*25的票照規定也是不行,被寫進去感覺好像買25就比較高檔
作者: rightpower 2017-05-19 22:23:00
你也沒指名這樣就道歉啦?
作者: thailand (不要試我ID) 2017-05-19 22:26:00
這告不成拿來嚇人的啦~
作者: bshft (Nobody) 2017-05-19 22:26:00
這不算公然侮辱
作者:
harry901 (harry901)
2017-05-19 22:37:00想請問 如果造成道歉原PO心理恐懼 可以反告嗎?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5-19 22:42:00樓上沒辦法 因為是用合法手段 不成立恐嚇
作者: mouse711217 (ONEPIECE) 2017-05-19 22:45:00
你也太容易被嚇著了
先低頭認錯不一定是輸家,讚賞先道歉維護和諧的勇氣。
作者: mouse711217 (ONEPIECE) 2017-05-19 22:53:00
也是啦,反正誰對誰錯大家看的很清楚
若能舉證是因此段文字造成生心理恐懼而影響正常生活,並有相關就醫證明佐證,就可能。但我還是這樣說,不要動不動就興訟,很多事都有討論空間,不一定要爭個輸贏啦!和諧為重,謝謝大家。
作者: zzzz8931 (肥宅) 2017-05-19 22:56:00
?!
我是說發文道歉者,若是因此文字而恐懼致使生心理不適,並影響正常起居,並有強力之事證,可反控對方。希望就到此為止,b大及a大都滿意了嗎?
作者: bowfawho (待業青年) 2017-05-19 23:17:00
作者:
IZhen (Sanji)
2017-05-19 23:26:00大家心平氣和
作者: TerryDora (泰利泰迪) 2017-05-19 23:49:00
覺得很有事(不是指這篇作者)
作者:
jgfreedom (jgfreedom)
2017-05-20 00:18:00原文沒辦法推了,只好借這裡謝謝w大的答覆~
作者: popopal 2017-05-20 00:37:00
這樣告的了才有鬼XD 那法院奇聞又多一筆了
作者: badpat (pat) 2017-05-20 00:52:00
幹麻對那個以點看面,充滿負面觀念的人認真,他說話可信度不高,誇飾的言論只是想引戰,不理他就好。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7-05-20 01:26:00人人均可告,但如果該文樓主能以理說服人,又何必扯要不要告?
推dawson大,只能說原po被某人唬了另外總覺得有人臉很腫囉~
作者:
zxcc79 2017-05-20 02:02:002009我去報案在我的影片評論"原PO白癡"到現在都沒到法院有沒有查就BJ4了
天啊 真的 笑翻。 你整個被爽騙欸,去查查公然侮辱是什麼, 再去查查這根本不會留前科。 哦,搞不好你這一道歉表示你承認,反而更慘因為你承認了,搞不好被要求和解金10萬哦。 噗,善用google
作者: geesegeese (毆) 2017-05-20 06:54:00
與本板事務無關
這樣也能告?浪費司法資源嗎?大概只能嚇嚇單純的網友 呵呵
作者:
ES699AP (人多必有白癡)
2017-05-20 08:21:00拍拍啦!
作者:
ivn0572 (做人不應該是這樣的)
2017-05-20 08:30:00拍拍 只能說某人不意外
作者:
MichaelKiske (Dr. Stein..............)
2017-05-20 08:48:00哈哈,你太緊張了啦,不過就當學個教訓吧。
作者: TerryDora (泰利泰迪) 2017-05-20 08:50:00
abcub的法律知識真的不足
作者:
IZhen (Sanji)
2017-05-20 09:43:00太容易被嚇到了XD
作者: bowfawho (待業青年) 2017-05-20 10:25:00
話說怎麼一直沒看到某鍵盤大法官的身影?這不是他的強項嗎(??????)
作者: woodyj (woodyj) 2017-05-20 10:35:00
說朋友太多勒?
其實要看法官耶,有些法官會翻字典但有些法官,他是看該字眼以該年代的意思或是是否有要對人進行攻擊的意思來決定成不成立例如說 真的是天才 但其實是反面用語翻字典的法官會認為 天才非人身攻擊但如果會究其真意的法官,可能又會有不同見解
作者:
zxcc79 2017-05-20 14:04:00完了,有人大師都不如 (我這樣會被吉嗎
另外,公然侮辱或許難以成立,但法官可以變更起訴法條有可能改用310誹謗罪因為"沒朋友"這個字眼,是有可能毀損他人名譽的
雖然有一條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是後面有但書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在此限如果誹謗,即使為真,但沒朋友這種事可能會因為與公共利益無關而成立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7-05-20 15:52:00法官變更適用法條?應該是檢察官自己。
作者: bowfawho (待業青年) 2017-05-20 19:46:00
靠杯,真的釣到了XDDD
作者:
vespar (布藍寶125)
2017-05-20 19:55:00這樣就道歉 未免太 科科你文跟圖一定要留著 讓大家看看是哪個大大要喊告啊。
作者:
aahome (少說話)
2017-05-20 20:08:00就算告的成 我絕對不會讓你只開一次庭然後每次開庭就給你移轉法院..來去澎湖還花蓮開 累死你
移轉法院那招沒用吧,這招誰說的啊提告必須以原就被,原告必須到被告者住所法院提告而且法院必須以一審審判地為主,哪有二審又能隨你爽的
我只聽過買賣糾紛可以因買賣所在地提訴訟,你確定你在講什麼嗎?先去寫告訴狀,我想看地檢署會怎回
作者: linking56 (林王56) 2017-05-20 23:32:00
怕
作者: kylie720 (戀戀真言) 2017-05-21 01:35:00
你也太單純,這樣就告得成的話。我可以告翻人了。
作者:
aahome (少說話)
2017-05-21 01:58:00那就怪了 我每次移轉都有用欸 你是不是搞錯了XD還是u大我們來試試看 你罵個我幾句就可以啟動模式了XD
作者:
m760112 (白目上線)
2017-05-21 19:55:00這告的成??
作者:
ivn0572 (做人不應該是這樣的)
2017-05-21 20:27:00假如檢察官沒朋友的自由心證前提下有可能
作者:
relio (瑞哩歐)
2017-05-22 11:36:00恁爸律師這個絕對告不成
作者:
ivn0572 (做人不應該是這樣的)
2017-05-22 15:30:00這篇就讓大家朝聖囉 根本是另類備份嘛 原po真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