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工人不得有前科 高市議員批高鐵歧視更生人
〔記者王榮祥/高雄報導〕
台灣高鐵在招標採購合約裡,限制包商員工「不得有前科記錄」﹗﹖高市議員陳麗娜
指高鐵如此規定是歧視更生人、違法違憲,要求取消此限制,否則將向監察院檢舉。
中華更生人藝術所推廣協會理事劉嘉國更直言,高鐵這樣的規定不只是歧視,簡直是
排斥。
高市勞工局說明,目前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規定中,並沒有列入對更生人身分
限制;因事涉中央法令規定,勞工局將向勞動部反映這問題,以保障更生人就業權益。
高市議員陳麗娜接獲陳情,今偕同中華更生人藝術所推廣協會理事劉嘉國,對高鐵限
制更生人的招標條件提出質疑。
陳麗娜說,高鐵是台灣百大企業之一,在2015~2016台灣高鐵企業責任報告書第88~
89頁裡規定「創造價值關懷社會、及包容性的員工任用」,但高鐵5月份的22個外標勞務
案,卻都對更生人有不合理的勞動歧視約定,根本是說一套做一套。
她舉例,高鐵標案(契(合)約編號:M2-17-010),合約中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乙方擔保乙方檢查及維修保養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經合法僱用、無罪刑紀錄或不良前
科、且為品德良好之人員,如甲方認有必要,在開始執行服務前,乙方應先將其服務人員
學經歷及背景等資料造冊,送交甲方審核無異議後,始得任用。」
陳麗娜強調,就業服務法第5條也明訂,不可以有就業上差別待遇,並希望落實就業
平等;高鐵至今仍然有就業歧視,對於人民工作權生存權竟然如此的敷衍,實在令人嘆息
。
劉嘉國則表示,更生人最需要的是出獄後社會接納,多一點工作機會;高鐵這些勞務
標案中極多是沒有接觸人群的工作,卻完全禁止更生人或其他可能是過失造成微罪的受刑
人無法在高鐵工作,這與刑法勸人為善,讓大家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背道而馳。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090746
(自由時報 201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