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退票(105年3月15日實施)
1.旅客於「本島海上颱風警報」 發布後
至車站辦理退票,
原預訂班次位於「本島海上颱風警報發布起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止」 期間,
因列車停駛、未及搭乘或無法搭乘原預訂車次列車之旅客,
可自乘車日起一年內,持未經使用之車票至各車站售票口辦理全額退票,
免收退票手續費。
另若其欲退票之乘車日期
尚無法確認是否仍在海上颱風警報期間者,仍須先收取退票手續費,
俟海上颱風警報解除後,
旅客可持「符合」颱風天退票規定之退票證明至本局辦理退還退票手續費。
2.旅客於本島「海上颱風警報」 發布前
至車站辦理退票或至網路付款系統取消付款,
則不論班次是否符合位於本島海上颱風警報期間,「皆須收取」退票手續費。
3.旅客於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期間
至局外代售車票之郵局或各超商通路業者退票,仍須扣收退票手續費,
請至「車站辦理退票,方可免扣退票手續費」。
4.已完成網路付款而尚未取票之車次符合颱風退票規定,
仍請先至網路付款購票系統完成信用卡付款取消,
退票手續費由本局統計批次退款,款項將於次月統一退還至旅客信用卡帳戶。
5.去、回程車票任一程符合颱風天退票規定,
均可持去回程乘車票至本局車站辦理全額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