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顯見對「法律位階」也是不懂所說出來的話,或許思想上還會說憲法只有說人民有「行的自由」,但憲法沒有規定到政府要提供鐵路供人民便行、憲法也沒有規定鐵路要裝設平交道、憲法也沒有規定大雨淹水時鐵路要淹到多嚴重才可停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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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位階的法律當然沒有規定,因為這些「技術性、細節性」的規範當然是在很低階甚至是內規的行政規則、行政命令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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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低位階的法規的建立,本身就是「該由行政機關提起」 ,立法委員也不知道鐵路的技術性細節性問題,所以無法代擬條文。
現在行政機關自己不提起,然後才說法律 ( 正確來說是「法規」)沒有規定,這簡直是笑死人,因為這本來就該是行政機關自己要去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