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中鹿警不照章強制執法(鐵路法第71條、第72條參照),不知是否構成吃案?
鐵路法第71條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處理程序有二:一、違序人
自願至所說明,製作談話紀錄後將全案事證函移交通部裁處;二、違序人不願意至所說明
,以通知書通知違序人至所說明或直接檢附相關事證函移交通部裁處。
若你想要的強制執法是指帶離站、車,小弟以為依據鐵路法第71條第2項,應由鐵路站、
車人員判斷違序情節(違反鐵路法第71條第1項各款在先)而有必須強制違序人離開或依
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表明拒絕運送後,警方始可請其離開,拒不配合則
強制至目的(離開站、車)達成而中止。
: 另按鐵路法第71條,法條只有寫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並無寫拒絕補票云云(有師傅還
說甚麼交給鹿警結果鹿警說什麼這算是消費糾紛??)不過不照章補票或補價社維法第69條
法有明文,鹿警不處理,是否構成吃案?
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用鐵路法沒有爭議,常見的狀況是警察到場後才配合查票......
無票可以用社維法,但要有不聽勸阻(有紙本或影音佐證為佳)或不照章補票、補價的狀
況。
例1:甲無票進站,經站務員發現勸阻不聽,仍逕自搭乘臺鐵列車至他站。
例2:甲無票進站,搭乘臺鐵列車至他站,出站之際拒絕補票。
: 個人覺得,逃票與詐欺、偷竊與有相似,為何沒寫入刑法喝止歪風?
逃票視個案要構成詐欺的確有可能,至於偷竊...... 不要有寫入刑法就能喝止歪風的想
法,君不見酒駕刑度、罰金越修越高,酒駕案件有減少嗎?
臺鐵與鐵路警察雖然隸屬不同機關,但工作時地卻緊密結合,小弟身為鐵路警察至今,遇
有不明理的民眾,總會站在站務員的身旁,希望魚周魚周能忌憚我身上的制服,不要欺負
站務員太過。
至於原PO這種稱呼路警為鹿警的工作夥伴,可能因為吸引力法則,所以遇事時去協處的都
是他心中所謂的鹿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