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ppygo (黑皮狗)
2018-05-17 13:27:05懶人包
5/14
旅客黃兄 搭乘台北至松山
電子票證異站進出逾3hr
松山站員表示扣843元
黃兄不服
之後副站長表示扣35元
黃兄接受並離開
5/14 21:41
黃兄將上述過程po上FB"靠北台鐵"
並表示副站長扣35元也是錯的
按規章 應扣23元
黃兄並辱罵台鐵老煩顛不清楚規章
隨即遭FB網友圍剿
5/15
討論文遭管理員鎖文
5/16 00:14
因管理員鎖文並回覆黃兄
副站長按規章扣35元
黃兄不服
認為是一言堂
將管理員回覆po上FB"靠北台鐵"
黃兄再度遭FB網友圍剿
5/16 12:15
黃兄將錄音檔po上FB"靠北台鐵"
並表示當初被扣35元
經過爭取
松山說只能扣23元
他會回松山拿回多扣12元
並且哈哈大笑
一樣遭FB網友圍剿
至此為止
言論皆一面倒向松山站
認為黃兄只是得逞硬凹
5/16 13:31
文章被轉至FB"台灣便當管理局-附屬鐵路部"
言論大部分一面倒
認為黃在鬧
但開始有網友認為照規章
只能扣23元
5/16 14:48
文章再度被轉到ptt鐵路版
中後期回覆網友認扣23元是對的
言論倒向規章不合理
5/21 11:50
事情有了戲劇性的發展
松山站調監視器
發現黃兄
當天台北進站後
先去一趟新竹拿東西
再折返回松山出站
後已要求黃兄以惡意逃票加罰554元
並要求黃兄於FB"靠北台鐵"po網致歉
看來事情還沒落幕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7 13:56:00運務活該,規定都弄成兩套標準,惡搞第一線最會
作者:
vhygdih (ATJ)
2018-05-17 14:08:00台鐵的規章其實就是很神奇,很早之前就說過便宜行事人家真的要鬧自己也站不住腳,就像之前的自強號電子票證要現場補票一樣,我都直接跟列車長說法院見啊,列車長嗆我無理取鬧,叫警察來跟我說幾十塊付一付不要浪費大家時間,我一句說你再講話我連你一起告警察竟然閉嘴哈哈, 結果最後台鐵還不是自己站不住腳取消了, 台鐵要改變先把規章是非修正道大家都有根據再說吧
作者:
kutkin ( )
2018-05-17 14:17:00第一線的自己要選擇法理情 那自然要面對客訴了....843這個金額 你收了又不是進自己口袋 有必要這樣嗎
作者:
kutkin ( )
2018-05-17 14:46:00交警你也扯遠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5:12:00所以要進自己口袋的才要努力查? 是這樣嗎?
作者:
kutkin ( )
2018-05-17 15:14:00你自己都會分述五點為什麼只會針對自己想看的片面解讀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5:29:00回應2樓機務,不管運務幾套標準或者有沒有挺第一線,至少那是遇到事情後的處理,總比都你沒事還不時主動挑起對運務人員的仇恨。
就是這樣才會標準不一,一段文字光“實際搭乘區間”這六個字就沒辦法用這理論站住腳了,扣843和扣35的抑或是計算這段時間它可以搭多遠的扣法,全部都是自己延伸出來的意思,這就算鬧到法院或消保官那裡去也難以讓人信服,不管拿同站進出罰則來比有多不合理,也不該這樣曲解一個規定另外衍生一個扣法出來。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5:31:00你自己說錢又不是進自己口袋的呀? 那要進誰口袋才要努力查緝,明示一下。
作者:
kutkin ( )
2018-05-17 15:39:00感覺就是只挑你自己想講的
撇開錢進不進口袋,若依我看法乖乖扣23的站務人員絕對更是照規定實實在在的扣,難道不扣843不扣35就都是不認真查嗎?真要這麼做就去改規定改得讓人信服一點,況且九成來解卡大都是沒感應好沒出站記錄的人,有種就改得嚴格一點,以後搭火車要比搭公車更戰戰兢兢,公車特許扣款幾十塊解決,火車若要解卡我看就可怕了,科科。
作者:
kutkin ( )
2018-05-17 15:42:00是呀,實務上就是這樣,不是辦公室寫文章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5:43:00第十條最後一句:收取實際搭乘區間之自強號票價。這個【實際】是指該【需求方】旅客實際搭乘嗎?若是,在同條第一句就可用了,何必多說? 或許應從【供給方】實際在那兩站間,旅客可以利用三小時折返跑多少公里,再以自強號里程計價。
作者:
kutkin ( )
2018-05-17 15:46:00你要不要調監視器,然後每個都這樣調看你事情做的完嗎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7 15:47:00點出問題卻被說是挑起仇視,身為幹部都這樣了更高層不思長進也不意外
你的理解明顯有問題,人家前面寫的“不同站進出依據實際搭乘區間按本局票價計價方式扣款”,是獨立描述你正常適用票卡的情況下應該怎麼扣。怎麼能跟句點後面的第二句逾時處理規則混為一談?你前後兩句話假設條件就已經不同了啊另外光是你的理論,“實際搭乘”跟“實際可搭乘”這兩句話就不能畫上等號了,你拿去問中學國文老師也會跟你說不一樣意思,怎麼可以自己把“實際搭乘”的用擅自解釋成“實際可搭乘”呢?*用詞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6:44:00機務的,如果把精神放修車,該有多好。知道這周有多少掛補機的嗎? 181掛補機推進來,沿途各站晚20分,運務全部晚休息,你好意思繼續挑起運務的事?第十條你自己看清楚吧,若最後一句是你想的,那第一句算出來的價錢又一樣,有何差別?
怎麼會沒差別呢,你還是沒搞懂,他的第十條大標題是“不同站進出”,第一句針對正常使用票卡的情況下,依照本局票價計價方式扣款,也就是回歸到第五條怎麼算就是怎麼算。第二句則是針對逾時出站的扣款處理,依照旅客實際搭乘區間里程,對照表格規範的里程範圍對應的時間條件,來決定搭多遠是幾個小時算逾時,來扣實際搭乘區間的自強號票價。這兩者的意思明顯不同怎麼會相同勒?
"實際搭乘區間"預設就是以刷卡紀錄推定,台鐵指控越乘要拿出證據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01:00思考一下,為何用起站、訖站,然後又說實際搭乘區間? 就是電子票證的起訖站註記可能與實際搭乘不同了,所以,這時候還要單看註記?如果看電子票證的註記,那起站、訖站=實際搭乘區間,那還要管他在月台搭多久嗎?
所以你還是沒搞清楚,邏輯性的解讀很重要。前一句先告訴你怎麼判斷逾時,“依起程站至到達站里程範圍所對應之時間條件”,這句話就是叫你看註記去計算起訖站里程是多少公里,然後再去對照表格他到底是超過多少小時算逾時。後面一句就是告訴你怎麼扣款,就是“收取實際搭乘區間之自強號票價”,判斷他確實逾時,就去扣這段里程自強號票價,就這麼簡單。
作者: thailand (不要試我ID) 2018-05-17 17:08:00
這就是給一個空間,要是有辦法舉證或旅客自己承認搭很遠再折返,就按照實際搭乘區間扣錢當然很少人會這樣承認就是。
本來就沒叫你管他在月台多久了,這條規定同樣也可以適用於出站沒感應好被鎖卡的解決方式。
沒有合理的法條能夠證明別人逃票就吃爆米花…事情鬧大後風向對了又出來放話 如果身為一個一線的工作人員是這種態度 哪天同樣劇本在貴站再度上演也不足為奇純噓爆米花哥 補推回來………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13:00wody, 我說的跟你說的是不同事。首先,第十條的表格是用以界定怎樣稱踰越合理時間,對吧,有超過才論第十條最後一句,對吧? 那旅客如果乖乖搭乘,通常列車行駛絕對沒超過表格時間,對吧? 今旅客【實際搭乘】,相信就符合表格規範,一切沒事。但為何又定超時要照【實際搭乘】?原因就在預設旅客用折返搭乘。所以,我才提在該車站可以上車的這件事,就是你說的【可搭乘實際】這個。
推thai大說法,但當然相反的,處理這個案的人也絕對不能把“實際搭乘區間”解讀成“實際可搭乘區間”,兩者意義本來就不同扣法差很多。我真的昏倒了,你又開始擴大解釋,你從何判斷“實際搭乘”就是旅客一定在時限內出站?況且明明就是“實際搭乘區間”而不是“實際搭乘時間”,你怎麼可以拿出來單獨延伸解釋?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18:00不曉得這樣說您清楚嗎?這並不是衍生出來的義務,而是用體系去看。第九條同站踰越時限都擬制為台北高雄間自強號票價了,那第十條踰越時限又以旅客自己陳述的實際搭乘,不管擬制,不是很奇怪?
前面我也講過了,之所以兩句話都有明確寫出“實際搭乘區間”這句話,是因為兩句話所描述的情況是天壤之別的,第一句是針對正常使用在時限內出站的狀況,第二句則是針對逾時的情況,難道不用分別各描述一次是扣“實際搭乘區間”嗎?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7 17:21:00XD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25:00您說乖乖搭乘,然後滯留車站很久才超時,這我同意。但還是回到體系解釋。第九條同站踰越時間,它也是可以說我就只是滯留車站,為何要擬制我搭自強從台北到高雄而要我付8
既然要看規定,你就不能用不合理就來延伸解讀說,第十條明顯不合理,所以既然第九條都已經這樣了,第十條就應該怎樣怎樣你就比較合理,兩個規定分別是獨立的,你不能因為它不合理你就另外延伸一種扣款罰則,除非你就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28:00不是第九條合理不合理,也不是第十條得單獨看待。而是你在第十條的規範下,若是模糊規範,你就得看體系。
第十條規範絕對不是模糊,是您的解讀真的有問題,這拿去請教國文老師都會是同樣的結果。大標題就是下“不同站進出”,但其狀況一定有兩種,一種是正常刷出不逾時,就是第一句的“不同站進出依據實際搭乘區間,按本局票價計價方式扣款”。第二種就是逾時的狀況,“則依起程站至到達站里程範圍所對應的時間條件,收取實際搭乘區間之自強號票價”,然後就要參照下表判斷他是不是逾時,有就扣錢,就這樣而已。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34:00第十條我說了,若用實際搭乘,那該條的前後段根本沒差異,定出時限一點意義也沒有,因為他也可以說他只搭了5分鐘的車,但月台滯留2小時55分,所以,只扣這五分鐘對應里程的自強號車票錢? 這跟體系差很大不是嗎? 你確定第十條是真正清楚,不需要解釋的嗎?
作者: thailand (不要試我ID) 2018-05-17 17:35:00
任何解釋不能脫離文義解釋,若要體系相合,第十條為何不學第九條扣個定額,或許就是立法者有意為之啊。何況就算可以用推的,也不一定大於843元,那一樣體系不合,因此把實際搭乘區間解釋成實際可搭乘區間才不合規定的精神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35:00根本不是單就字面上解釋。
難道兩種截然不同的狀況不用分別敘述一次“實際搭乘區間”嗎?當然需要啊,您不能一直鑽牛角尖說如果他的意思是我說的這樣,那他後面就可以不用寫這六個字,這不是很奇怪嗎?如果法條訂出來都能讓人人依體系依常理解釋,那何必訂法條?
作者: thailand (不要試我ID) 2018-05-17 17:37:00
訂出時限,差別是可以用自強號票價扣款而非區間車九折價,還是有實益。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38:00是的,數額我算過,的確可能不大於843元。但距離拉近了。同站843元,不同站有搭車事實卻只扣23元,合理嗎?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7 17:40:00不知Duff大有沒有考慮到本線轉乘支線的等待時間有時時刻表的安排,會讓旅客出站時超過規定刷出時間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40:00不同站為何不直接像第九條訂一個固定數字,就是因為有甲乙兩站旅程時間的問題,所以概分為三類,而成為表格。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7 17:41:00您也要這樣照您說的方式去處理嗎?
不合理是另外一回事,有本事就去改法條。有沒有搭車事實也不要談。我今天只是要跟您強調的是,規則本來就是死的,訂出來就是要那樣做,不能單獨去延伸另外一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43:00本線轉支線,或南迴單線而車次少等,最前面我有考量了,
兩者意義真的差很多,您如果是站務人員按照這樣的方式扣款,最後假設旅客鬧到消保官那裡去,您是一定站不住腳的。那個“可”都是您自己加上去的,根本說不過去。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45:00支線或單線本來就車少,就算故意折返,也搭火車跑不遠,所以我說的【實際搭乘】指的就是該車站的因素。
如果今天這條規定裡面有實實在在加上“可”這個字,我個人絕對沒第二句話,今天也不會在這板上和您討論這麼久了。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49:00你幫我加個【可】實際搭乘,的確易於理解,但從同站異站來看,罰則金額是趨於統一。台北進台北出,罰843,台北進松山出,不罰,只扣票價。這不荒謬嗎?
所以我前面說了啊,荒謬歸荒謬,如果問我意見我一定也支持。但要看法條要就事論事,你不能因為您覺得荒謬就給旅客扣一個規定上完全找不到的扣法。實際搭乘區間這六個字就旅客角度來看,就是我實際上就是搭了台北到松山嘛,就這麼簡單啊,你憑什麼擅自擴大解釋給我扣這麼多錢,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7:58:00你前面講的第十條適用順序好像反了,我認為是先看表格,依據他搭甲乙兩站多遠,才判定是否逾時,不知道跟你理解是否不同?
以D大對"實際搭乘" 的解釋, 那刷卡搭區間車台北->太原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7 17:59:00除非車站能證明旅客是從台北到其他地方再到松山
花3個半小時 台鐵不就可以扣自強號台北->彰化+區間車彰化->太原的錢啦 ???縱使沒超時,也是要依照實際搭乘區間收錢阿,所以台鐵就可以依時間自動推定我搭自強號到彰化反向轉乘 ???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8:02:00有關實際搭乘區間,你真以為旅客打算折返搭乘,就真的老實跟你說他的路徑? 如本案,台北到松山,中間三小時都可跑去桃園折返了,然後期待旅客老實跟你說? 有這種罰則是掛勾在旅客的誠實上嗎?
一般人看法條都是由上往下讀啊,如果您要叫人先看表格,是不是前面要先加個“如附表”,而不是最後才補個“逾時扣款規則如下”?就是先讀過條文後,確定如何處理,再來看究竟逾時的規範是怎麼規範的。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7 18:04:00所以dukoff大趕快升官,去把規章修正得更合理點
為什麼樓上會認為D大升官後規章就會朝合理的方向修正XDDD真要照他的邏輯去修,我實在不敢想像結果呢XDDD還是來去吃爆米花好了………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8:08:00cas,你說樣態沒錯。但思考一下,電子票證的限制,就是以註記為憑。這中間怎樣搭,電子票證若沒註記,舉證上就有問題。但各車轉乘假設真的轉到很慢的車,你可以去套用時刻表看看,第十條其實是很寬鬆。我舉例,全程以區間車搭70公里,你去查一下要花幾分鐘,答案就出來了。
另外,講到懷疑,那是你可以懷疑旅客那麼久時間沒出站已經可以搭那麼遠再回來了,但在您並未有證據可以這樣斷定的情況下,這個“實際搭乘區間”的推定,你不也只能實實在在的根據他進站記錄以及現在所在的車站做判定嗎?否則在規定沒有補上“可”這個字的情況下,我們根本沒有權利去懷疑,否則若假設這裡面有五成的旅客就是“實際搭乘”這段而已,真的很不合理。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8:10:00要吃爆米花的,不用出來耍存在感啊,因為討論內容不會滿足你的期待,一點都不戲劇化。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7 18:12:00副站長喜歡吃G.H.Cretors銅壺焦糖的嗎?甜死人不償命喔
不會啊 整篇文看下來woody兄闡述的論點跟看法我個人完全認同起碼這裡還看得到正常邏輯下的言論 而不是像某人搬法條出來卻講不過別人只會吃爆米花 事後再落井下石XDDDD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7 18:14:00經典芝加哥鹹甜鹹甜,讚
作者:
wiabc (cbaiw)
2018-05-17 18:15:00再繼續自我解讀下去就跟u大濕同等級啦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8:19:00罰則這東西,本來就不是把人看成良善的,的確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因為它是用在違規者身上。你說有五成有那情況,然後擴大我論點為災害這點。我想問,實務來上有五成的人都台北松山滯留三小時嗎?有多少旅客是這樣? 反而因你自行限縮,僅依據旅客誠實開罰,造成更多人仿效。
互相討論是好事啦,我只是覺得既然有疑慮就該講清楚,遇過無數旅客來解卡,案例百百種,我想說的是規定寫在那裡明明白白,但老實扣23的人絕對沒錯,也絕對不是不認真做事,都是老實按規定扣款。遇到松山這件個案老實說真的是站務員在規定上有理解上的問題。至於合不合理旅客老不老實都是另外一回事了。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8:20:00講不出東西的也無須出來刷存在感啦!
既然要杜絕仿效,我覺得問題不是在我們身上啊,而是訂定規則的人啊,規則叫我如何做就是如何做,何必自己延伸原意然後鬧得這麼大?自己吃虧的程度還比較大,長官也更不會挺而已啊不是嗎?幹嘛挖洞給自己跳?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8:23:00你講得東西跟我不同,我還有興趣點,但講不出東西,只會戰組織不同,只會戰官階,實在是無趣。不爽你也來當副站長啊,有啥忌妒的?副站長很大?
其實不同站進出逾時的實務是,九成旅客都是出站刷卡不成功要事後解卡,至於這種待很久不出來要來補票處解卡的倒是很少,另外同站進出,843也不是沒扣過啦XD
"罰則這東西,本來就不是把人看成良善的" => 逾時跟越乘必須各自舉證。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8:27:00我要講得都講了,所以我這部分到此,聽不聽得進去隨人,反正這事件後,票務政策訂出來的品質也不期待。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8:28:00Cas, 去看看鐵路相關的【正當理由】的條文用字,可知道是誰舉證。
我敢說以這些證據,告到法院100%是23元啦又沒任何條文說"無正當理由者得按照時間推定乘車區間"你以為整篇契約可以cut and paste喔
作者: robot5566 (Qoo) 2018-05-17 18:32:00
鍵盤法官出現囉
作者:
mecca (咩卡)
2018-05-17 20:47:00只能說 真不愧是台灣人~~~
好棒棒 壞事就不愧台灣人 希望你遇到好事也會這樣講
第十條內出現二次「實際搭乘區間」,照D某的解釋法,二次文義會不相同,好一個「體系解釋」?再者,解釋的極限是文義解釋,「可能搭乘區間」和「實際搭乘區間」文義明顯不同吧?最後,要解釋也應依消保法做有利消費者的解釋,被罰更多錢怎麼有利消費者了?不合理就修一修,別硬撐了,又不是送立法院修法那麼困難的事…
作者:
mecca (咩卡)
2018-05-18 17:08:00出現好事不是應該很正常嗎。人類社會教育是教人良善的
作者:
temu2035 (temu2035)
2018-05-18 17:30:00D某自刪了,可能知道自己的論點站不住腳了吧
作者: dr2400 (阿卡) 2018-05-19 12:25:00
D某不意外,只要站不住腳就自刪,以免影響他是南部某大站副站長的名聲啊!
作者:
kutkin ( )
2018-05-19 16:47:00意外 怎麼講話這麼像沒在現場的
作者:
trtc (柳樹旁的捷運)
2018-05-22 16:39:00回來朝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