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今天運安會公布在網站上的台鐵第6432次車(普悠瑪)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的調查報告, 有件事不明白, 特地來到貴寶地請教軌道專家
在第一冊第XI頁第2點, 建議台鐵局訂定最低設備清單. 弱弱的問: 軌道運輸有MEL(Minimum Equipment List)的前例嗎?
(1)在國際法方面,
ICAO提供了一份文件做為各國民航界的參考,
https://www.icao.int/safety/fsix/Library/Manual%20-%20MMEL%20MEL.pdf
請問軌道運輸方面有MEL的國際標準嗎?
(2)在國內法方面,
交通部訂定了「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簡稱AOR), 其中第96條要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最低裝備需求手冊(如附件七),
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請問軌道運輸方面有MEL的交通法規嗎?
(3)在文書作業上,
使用人(航空公司)訂定MEL, 必須依據製造廠(例如波音、空巴)所寫、並經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例如FAA、EASA)核准的MMEL,
且MEL的要求不得低於MMEL.
請問軌道運輸方面, 例如普悠瑪列車, 有MMEL做為台鐵局訂定MEL的依據嗎?
(4)在實際使用上,
民用航空器的一項故障要依據MEL放飛, 必須經過機長簽署同意, 且要由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將這項故障轉入缺點延遲改正紀錄
(AOR第8之2條第1項第2款).
請問軌道運輸方面, 有等同於機長、航空器維修工程師、缺點延遲改正紀錄這些具有法律效果的人和文件嗎?
(5)最後,
假設台鐵局真的落實了MEL的制度, 那麼, 速度比台鐵更快的台灣高鐵, 是否也要比照辦理呢?
以上問題, 還請各位軌道專家們解惑.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