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件事情想請教各位的觀點xD
其實台鐵的補票都是
「並應重新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差額,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
票價。」
連我們常聽到的電票上普太3000,也是走這樣的規定,但有趣的地方來了
列車長查票到電子票證旅客的時候,大多數都是直接收你全程*1.5,但事實上這應該是不符
合上開規定的,正確的收法應該是已乘區間*1.5+未乘區間*1.0
例如我持電子票證從台北到樹林,在板橋被抓到:
大多數列車長都是直接收
台北到樹林 29元*1.5= 44元
但如果依規定應該是
台北到板橋 23元*1.5= 35元
板橋到樹林 23元*1.0= 23元
23+35=58元
因為區間太短,所以依規定反而會被收更多
如果區間拉長一點呢
有人持電子票證從台北到花蓮,在宜蘭被抓到:
現行收法
台北到花蓮 440元*1.5= 660元
正確的收法
台北到宜蘭 218元*1.5= 327元
宜蘭到花蓮 223元*1.0= 223元
327+223=550元,差110元
也就是說,比起現行乾脆全程加收1.5
真正按規定來走的話,違規乘車計畫區間越長且被發現的越早,會相對的應少收越多,各位
怎麼看規定跟實際運作不相同的狀況
既然政策是不發售無座票,上車補票就是補到前方站並加收50%在前方站下車啊,問題實務上許多旅客都是寧願繼續搭到目的地不願意再換車,當然就直接補票並加收50%到目的地了,否則只加收已乘區間還給搭繼續搭不發售無座票車種到目的地,說不過去吧?你講的算法是適用在一般車種的做法。
那個 電子票證在車上被查到還沒扣到錢啊所以不存在已付票價差額再加收五成
現在車長只要是非當次車票或電子票證搭乘 就是補全段加收5成 再專案退票或電子票證特殊出站 簡單明瞭
你還忘記了一個 持電子票證上普太3000視同無票乘車..
作者: thailand (不要試我ID) 2023-06-12 23:35:00
要完全照規定的話,因為本來就禁無票乘車,所以補票加收到下一站並請下車,不下車的話下一段再補一張,結果一樣只是很麻煩,所以台鐵裡面有公文說如果乘客要不下車繼續搭,可以加收至到達站,算是一種解套。
保留位不是這樣弄的,車上補票本來就沒有在給座位的。
作者:
Endranoe (Endranoe)
2023-06-13 05:05:00怎麼可能補票給保留位
作者:
yaazzi (yaazzi)
2023-06-13 07:31:00按照保留位這種邏輯!每個車次準備100個保留位都不夠
收完之後你要下車喔 如果繼續搭一樣50%保留位不是給無票乘車坐的吧
作者:
M990034 (Willy改回台鐵用詞)
2023-06-13 23:36:00原po要說的應該不是保留位,那個是現在沒有在上線的補票劃座跟升等劃座。
作者:
aak3147 (aak3147)
2023-06-14 18:13:00補票只是給你搭車的契約資格,不表示要附加「座位」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