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私設道路人行道長青苔 男子滑倒請求百萬

作者: tgordoncheng (初來乍到)   2024-06-22 16:30:02
私設道路人行道長青苔 男子滑倒請求百萬國賠法官判准
2024-05-28 13:51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林男走在長青苔的社區私設道路人行道,滑倒後受傷,訴請國家賠償193萬元。基
市府辯稱,僅曾依府定計畫維護瀝青混凝土道路,人行道非市府管理。法官審理後指出,
市府維護道路排除人行道,牴觸法令無效,應負過失賠償責任。林男滑倒要負四成責任,
計算損害金額後,判市府要賠林約107萬元。全案可上訴。
林姓男子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訴主張,110年3月10日下午4點多,他走在樂利二街62巷人行
道,因為地面長滿青苔濕滑,造成他滑倒並往後仰,導致左腰及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
部挫傷,並引發腰薦椎椎間盤突出復發。
林男指樂利二街62巷雖是私設巷道,但長久供公眾使用,市府也納入管理,並因市府管理
維護有缺失,才造成他受傷,要求市府賠償醫費18萬8127元、往返醫院車資7萬900元、看
護費7萬5000元、不能工作損失129萬6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193萬零27元。
市府答辯指出,樂利二街62巷是建商在1994年間推案時,在私有地興建的私有道路,並在
路旁鋪設人行道。市府原本未介入維護道路,僅在「基隆市政府辦理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
路路面維護計畫」2016年3月1日編定時,針對社區內瀝青混凝土道路維護,但不包括路燈
、水溝或人行道等相關附屬設施。
市府表示,林男滑倒造成受傷的人行道屬私人土地,也非公共設施用地,非市府管理維護
範圍,林男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市府賠償並無理由。縱認市府應負管理維護責任,林男行
走長青苔的人行道,應避開或謹慎慢行,不慎滑倒也有過失,請求依比例減輕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樂利二街62巷屬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道路,且位在基隆市都市計畫區域內
,當屬市區道路條例所稱的市區道路。市府抗辯人行道在私有土地上,土地所有權人負有
管理維護責任堪採信,但並未排除他人或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所應負責任。
法官說,依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由地方政府維護管理,至於
市府提出的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屬地方機關在職權範圍定頒的命令,市府雖
在計畫中明文將人行道排除在管理權限之外,因牴觸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自屬無效

林男請求國賠,法官認為依法有據,並核算所受損害包括醫療費用18萬8127元、看護費用
7萬5000元、往返醫院車資7萬零100元、不能工作損害119萬9988元、精神慰撫金25萬0000
元,合計178萬3215元。
法官指出,林男明知人行道已生青苔且地面濕滑,本應注意迴避青苔路面或小心慢行,卻
疏忽而未能避開,導致不慎滑倒受傷,應負40%過失責任,並以市府負60%過失責任計算,
判決市府應賠償林男106萬9929元。
基隆市林男走在長青苔的社區私設道路人行道滑倒受傷,請求國家賠償。基隆地院審理後
,認市府應負六成過失責任,判賠約107萬元。記者邱瑞杰/攝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993349
心得:
之前有修過國賠法相關的課程,要申請國賠,需要: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本新聞案例應屬於第三種,而爭點就在這道路是否屬於「公共設施」
作者: smallreader (小讀者)   2024-06-22 18:06:00
土地所有權人負有管理維護責任→那有沒有告地主呢?基隆地院,112,國字3號 https://reurl.cc/r9jo7r判決書援引《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作為基隆市《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市府訂定只維護路面不負責人行道等附屬設施)的上位法,其實不對吧?就算爭到了一個點(都市計畫範圍內就視為市區道路)但那條巷道根本沒有劃為公路,怎麼適用公路的法令?法官引用《要點》十條二款:「市區道路之人行道,由當地地方政府管理」然而依第三條,市區道路在法條內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的簡稱
作者: yjw691 (C.W.)   2024-06-22 22:21:00
這種案子一審判賠算常見,上訴之後仍有免賠的可能
作者: tyytt (踢歪歪踢踢)   2024-06-23 00:47:00
恐龍 恐怕是先決定要賠再湊出來的理由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24-06-24 11:07:00
告地主沒用,地主沒有維護義務既然地主無過失無義務,自然無從請求起這案件一開始就是鎖定要國家買單 看後續怎麼判了
作者: hedgehogs (刺蝟)   2024-06-24 16:33:00
為什麼國家不把所有道路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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