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甄選「約僱觀護佐理員」甄試簡章
壹、依據:依司法院訂定「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
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規定辦理。
貳、應試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未具雙重國籍,男女不拘,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
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且無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8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人員。
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修習法律、行政、教育、
社會、心理、犯罪防治輔導、青少年兒童福利等科目達8個學分以上者。
參、報名日期及地點:
一、報名日期及時間:103年3月17日起至103年3月19日止。
(上午9時30分至12時、下午14時30分至17時止)
二、報名地點: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寶慶院區孺慕堂3樓)人事室。
三、報名方式:至本院人事室親自或委託報名,逾時或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玖、工作內容:
一、協助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處理一般調查保護行政工作。
二、臨時交辦事項。
拾、待遇:
依據「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規定,
自280薪點起支(每薪點以117.6元核計),最高僅得敘至280薪點。(約32928元)
拾壹、僱用期限:自公布錄取報到至本(103)年12月底止,屆期視業務需要,
並配合預算年度經費辦理續僱。
以上為摘錄,詳情請參:
http://tpd.judicial.gov.tw/?newsType=3&SEQNO=15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