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了一下北市規定...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8年度最低生
活費標準為16,580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
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引述《xbeyond (檳榔配菸.法力無邊)》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們家的情況有些許特別
: 我媽是自己獨立一戶在文山區
媽媽持有1/4,但沒住這
: 我跟我外婆還有我弟弟,表弟表妹,五個人一戶在大安區
目前戶籍在外婆房子中
: 我老婆還有兩個小孩戶籍是在松山區
這房子是阿姨名字
: 大安區跟文山區,松山區房子都算是自己的
: 大安區是在我外婆名下
: 文山區有1/4在我媽名下
: 松山區房子是在我老婆阿姨的下面
: 我,我媽,外婆,老婆,兩個小孩是住在文山
請問這間房子是媽媽持有1/4那間還是第二間文山區?
: 我弟自己另外住
他不重要
: 家裡只有我跟我媽有工作
: 我一個月收入4w,我媽是part time 每個月都不一定
媽媽幾歲了?未滿65則需計算工作薪資,我先幫你算2W就好
: 我的爸媽已離婚但沒有辦離婚手續
所以直系除了媽媽現在還要加上爸爸,也算他工作收入2W就好
: 現在我跟我老婆想申請低收入戶
: 請問這樣是否符合資格嗎?
: 可以只申請我,我老婆跟兩個小孩的嗎?
直系需列入計算,老婆無業但也算工作人口也算她2W
你4W+另外3人2W加起來10W再除6人,已超過最低生活費
除非以上這些人有人有特殊狀況(例如身障證明),要不然我看很難
: 我需要遷戶籍跟我老婆一起後再去申請嗎
戶籍在哪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直系血親生活狀況